華東師範大學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章程

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要求,為完善師資隊伍建設機制,提升師資質量,實現建設、管理與服務的科學化、制度化,依據《華東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華東師範大學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師範大學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章程
  • 章節:共5章18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三章職責,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要求,為完善師資隊伍建設機制,提升師資質量,實現建設、管理與服務的科學化、制度化,依據《華東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華東師範大學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是學校師資管理與人才隊伍建設方面決策的諮詢和審議機構。
第三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自身職能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提交經其審議通過事項的備案材料。
第四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由27—3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 —3人。委員人選由院(系)推選和校長推薦產生,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人選,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除根據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空缺時,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六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大局意識,對學校師資隊伍建設事業有高度責任感;
(2)堅持原則,辦事公正,作風正派;
(3)學術水平高,學術視野廣;
(4)人才政策意識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經驗豐富;
(5)能履行委員職責。
第七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和落實相關事務,草擬相關檔案。秘書處設在師資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職責

第八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應促進學校對國家、地方有關師資人才工作方針的貫徹和政策的落實,緊密圍繞學校師資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目標,密切關注師資人才工作的國內外動向,研究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工作的問題,向學校提供決策諮詢。
第九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
(2)審議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評審標準與程式;
(3)審議學校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與培養計畫;
(4)審議學校青年教師的培養與發展計畫;
(5)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6)督察學校師資隊伍建設過程中對相關計畫或制度的執行情況;
(7)討論和審議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干涉,應正確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公平地發表意見,並對委員會會議討論和議決的事項保密。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每年不定期舉行全體會議,商討師資隊伍建設和發展的有關規劃及制度。
第十二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原則上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委員會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議決事項,可採取投票方式表決,與會成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三條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工作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涉及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事項時,該委員須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對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複議申請;在徵得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後,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複議。對複議做出的結論不再複議。
第五章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實施。修改本章程須經同樣程式。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實施。修改本章程須經同樣程式。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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