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章程

華東師範大學章程

《華東師範大學章程》 是華東師範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華東師範大學章程》共十章八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組織與機構、第四章教學科研機構、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校友、第八章經費、資產、後勤、第九章學校規劃與標識、第十章附則。

《華東師範大學章程》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師範大學章程
  • 外文名: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華東師範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7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6月17日學校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學校名義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2014年7月21日學校章程經教育部核准,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0號》,《華東師範大學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十二屆黨委會第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東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華東師範大學章程
序言
華東師範大學成立於1951年10月16日,主要基礎是創建於1924年的大夏大學和創建於1925年的光華大學。2006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學校秉承大夏大學、光華大學等前身學校“自強不息”“格致誠正”的精神和學思結合、中外匯通的傳統,追求“智慧的創穫,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會的發展”的大學理想,恪守“求實創造,為人師表”的校訓規範,發揚教師教育和教育研究等傳統學科優勢,致力於建設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發揮社會各方力量,持續推進學校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師範大學,簡稱華東師大(英文譯名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簡稱ECNU)。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上海市人民政府重點共建。
學校的分立、合併、更名以及終止,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主要校區為閔行校區(地址為上海市東川路500號)和中山北路校區(地址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學校根據辦照嘗坑腿學需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新設定或調整校區。
學校網址為:略。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組全煉學校依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遷兵淚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愛國情懷和國際視野、責任意識和服務精神、創新志趣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以及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未來教育家。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對學校重大事務做集體決策,並帶領全校黨組織和黨員在把握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中發揮領導和帶頭作用;校長全面領導辦學活動和行政工作,執行黨委集體決策,獨立行使管理職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依法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自主,確保教授對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的主導地位。
第九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第十條 學校實行自主辦學,依法確保學校各類活動服務於培養高素質人才和促進師生全面發展的根本目標。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服務社會需要,爭取各界支持,加強國內外合作。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雅主抹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任務,堅持教學與科研的統一,學術貢獻與社會服務的提阿統一,文化傳承與文化創新的統一。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吸收教師、學生、校友等相關方面代表參加,對招生活動實施監督,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在確保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的學科專業基本配置和發揚教師教育、教育研究等傳統優勢的同時,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立新的學科和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嬸故挨罪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六條請符院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依法向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科技文化交流。
學校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自主與境外高水平大學合作設定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協定和章程,明確辦學宗旨,維護學校權益,履行辦學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主導學校理事會的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根據憲法、法律和黨章,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黨組織、黨員和廣大師生員工,發揮辦學的政治優勢。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事項。
(三)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事宜。
(五)負責學校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八)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代表大會(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會履行。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黨委常委會。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黨委常委會履行。
學校黨委設書記、副書記,按中國共產黨有關規定任免和產生。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內重要事務和有關學校運行和發展的重要議題,須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集體議決。根據黨委會和常委會的議事規則,集體議決必須在個別醞釀、專題論證和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做出,必要時採取投票表決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整合監督力量,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三)擬訂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相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由校長履行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依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黨委委員、非黨員校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會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重要的諮詢和審議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加強學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擴大決策民主,對學校建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對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方案、學校章程修訂案等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組織體系。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包括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內的若干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學校重要學術事務進行審議;
(二)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全局性、重大的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建設項目決策提供諮詢意見與建議;
(三)聽取和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指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與學部、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四)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五)審議由不少於5名委員聯名提出並經主任委員審定的重要學術議題;
(六)維護學術尊嚴,保障教師、學生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職權。
學校所屬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需要建立相關發展諮詢機構,聘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學校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意見和支持。
第三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管理和運營。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根據需要也可設定單科性特色學院和獨立系,並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系)實際制定、實施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三)擬訂學院(系)年度招生計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擬訂學院(系)辦學經費年度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五)擬訂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聘任方案,根據學校授權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六)制訂內部工作規則;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系)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通過院(系)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黨委(總支)負責學院(系)思想政治、黨的建設等工作,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參與學院(系)管理,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系)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須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建立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會)制度,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整合學科相近的不同學院(系)設立學部,承擔學校委託的相應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對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工勤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樹立良好師德,遵守職業規範;
(四)關心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履行國家和地方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專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外國和境外留學生依照本章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學術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和其他公共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學習和成長提供必要資源。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籍管理制度,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利,依法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幫困助學制度,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表彰激勵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歷史上組成或併入的有關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護校友在校期間的學籍、人事和其他相關檔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檔案信息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華東師範大學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聯誼會,鼓勵學校所屬學院、學系等單位成立校友聯誼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為校友利用學校資源開展學習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務。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建立多種信息渠道,幫助校友了解學校發展狀況,鼓勵校友與學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合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幫助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通過各種方式,表彰為社會和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弘揚愛校榮校的精神。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條 學校致力於服務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爭取辦學經費的增長。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基金會管理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並設立捐贈獎勵表彰制度,弘揚捐資助學、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財經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產的完整安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法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規劃與標識
第七十七條 校園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築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水體、山體、濕地、名木古樹、歷史建築與文物。
學校校園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嚴格根據校園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華東師範大學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範使用學校標誌、校徽、校旗、校歌等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大夏大學建校日(6月1日)和光華大學建校日(6月3日)為學校的紀念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學校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學校名義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第八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修訂工作由黨委常委會提出建議,經學校理事會討論決定。章程修訂方案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並經學校理事會提出意見,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核准後,向本校和社會重新公布。
第八十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網址為:略。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愛國情懷和國際視野、責任意識和服務精神、創新志趣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以及引領教育發展的卓越教師和未來教育家。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對學校重大事務做集體決策,並帶領全校黨組織和黨員在把握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中發揮領導和帶頭作用;校長全面領導辦學活動和行政工作,執行黨委集體決策,獨立行使管理職權。
第八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依法維護學術自由和學術自主,確保教授對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的主導地位。
第九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第十條 學校實行自主辦學,依法確保學校各類活動服務於培養高素質人才和促進師生全面發展的根本目標。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服務社會需要,爭取各界支持,加強國內外合作。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任務,堅持教學與科研的統一,學術貢獻與社會服務的統一,文化傳承與文化創新的統一。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吸收教師、學生、校友等相關方面代表參加,對招生活動實施監督,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在確保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的學科專業基本配置和發揚教師教育、教育研究等傳統優勢的同時,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立新的學科和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依法向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科技文化交流。
學校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自主與境外高水平大學合作設定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協定和章程,明確辦學宗旨,維護學校權益,履行辦學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主導學校理事會的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根據憲法、法律和黨章,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黨組織、黨員和廣大師生員工,發揮辦學的政治優勢。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事項。
(三)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事宜。
(五)負責學校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八)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代表大會(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會履行。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黨委常委會。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黨委常委會履行。
學校黨委設書記、副書記,按中國共產黨有關規定任免和產生。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內重要事務和有關學校運行和發展的重要議題,須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集體議決。根據黨委會和常委會的議事規則,集體議決必須在個別醞釀、專題論證和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做出,必要時採取投票表決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整合監督力量,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三)擬訂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教學、科研和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相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由校長履行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由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主持,依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黨委委員、非黨員校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會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重要的諮詢和審議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加強學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擴大決策民主,對學校建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對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方案、學校章程修訂案等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組織體系。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位評定、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包括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內的若干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學校重要學術事務進行審議;
(二)為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全局性、重大的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建設項目決策提供諮詢意見與建議;
(三)聽取和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指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與學部、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四)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五)審議由不少於5名委員聯名提出並經主任委員審定的重要學術議題;
(六)維護學術尊嚴,保障教師、學生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職權。
學校所屬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需要建立相關發展諮詢機構,聘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學校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意見和支持。
第三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管理和運營。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根據需要也可設定單科性特色學院和獨立系,並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系)實際制定、實施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三)擬訂學院(系)年度招生計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擬訂學院(系)辦學經費年度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五)擬訂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聘任方案,根據學校授權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六)制訂內部工作規則;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系)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通過院(系)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黨委(總支)負責學院(系)思想政治、黨的建設等工作,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參與學院(系)管理,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系)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系)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二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須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建立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會)制度,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整合學科相近的不同學院(系)設立學部,承擔學校委託的相應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對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工勤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樹立良好師德,遵守職業規範;
(四)關心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履行國家和地方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專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外國和境外留學生依照本章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學術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和其他公共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學習和成長提供必要資源。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籍管理制度,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利,依法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幫困助學制度,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表彰激勵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歷史上組成或併入的有關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護校友在校期間的學籍、人事和其他相關檔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檔案信息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華東師範大學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聯誼會,鼓勵學校所屬學院、學系等單位成立校友聯誼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為校友利用學校資源開展學習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務。
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建立多種信息渠道,幫助校友了解學校發展狀況,鼓勵校友與學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合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幫助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通過各種方式,表彰為社會和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弘揚愛校榮校的精神。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條 學校致力於服務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爭取辦學經費的增長。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基金會管理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並設立捐贈獎勵表彰制度,弘揚捐資助學、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財經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產的完整安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法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規劃與標識
第七十七條 校園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築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水體、山體、濕地、名木古樹、歷史建築與文物。
學校校園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嚴格根據校園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華東師範大學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範使用學校標誌、校徽、校旗、校歌等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大夏大學建校日(6月1日)和光華大學建校日(6月3日)為學校的紀念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學校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學校名義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第八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修訂工作由黨委常委會提出建議,經學校理事會討論決定。章程修訂方案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並經學校理事會提出意見,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核准後,向本校和社會重新公布。
第八十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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