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學術民主,加強學術權力,規範學術管理,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華東師範大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各項活動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堅守大學理想,遵循學術規律,促進學術繁榮,追求學術卓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審議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倡導學術自由,遵守學術規範,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事務決策的諮詢和審議機構。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二級組織,分別為校學術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審議機構。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將設定以學科群為單位的學部學術委員會,承擔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的相應職責。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定以下專門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經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可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自身職能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須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備案,並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八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是院(系)學術事務決策的諮詢、審議機構。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 31—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學術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推選、各專門委員會推薦(一般為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校長推薦三種方式產生,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再擔任院(系)層面的學術組織負責人。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推薦,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條 各專門委員會人數按照實際工作需要設定,一般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2 -3人。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推選和校長推薦產生,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人選,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須兼顧學科和院(系)的平衡。
第十一條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採取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院(系)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數量和結構由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在徵詢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並確定。院(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1-2 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經院(系)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專門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除根據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院(系)學術委員會的任期與校學術委員會保持一致。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空缺時,相應的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一名教師原則上在同級學術委員會中最多擔任兩個專門委員會委員職務。
根據會議議題,邀請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相關校領導列席校學術委員會會議,邀請非專門委員會委員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列席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2)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3)責任心強,辦事公正;
(4)對學術事業及其社會職責有深刻理解;
(5)能履行委員職責。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相關事務。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科建設與發展辦公室。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為學校重要學術事務、重大建設項目與發展改革方案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與建議;
(2)聽取和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指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與學部、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3)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4)審議由不少於5名委員聯名提出並經主任委員審定的學術發展的重要議題;
(5)維護學術尊嚴和教師、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6)承擔校長委託審議的其他重大學術事項。
第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討論、審議與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學術事務。其中,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負責為學校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支撐條件等方面的發展規劃與重要改革方案提供決策諮詢意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審定等工作;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負責制定學術規範與相關標準,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不端行為。
各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應在各自章程中有詳細的規定。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依據各自章程獨立地處理與其相關的學術事務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審議本單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學位授予、學術交流、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具體職責在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中規定。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干涉,應正確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意見,並對審議的事項保密。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組織工作,秘書處須提前兩周發放相關會議材料。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提議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無故缺席全體委員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須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並在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一年兩次未經批准不出席者視為自動退出校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應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審議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決事項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情況由主持人選擇舉手、記名投票、隱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獲得不少於與會者三分之二的票數方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審議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迴避。
第二十三條 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任委員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討論與學生事務直接相關的議題,須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對於校學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複議申請,並徵得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複議。經複議後做出的結論不再複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以及各專門委員會章程涉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應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本章程相違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