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富強化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華富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富強化回報債券LOF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富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19.99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4105
- 成立日期:20100908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
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巨觀經濟態勢、法規政策、利率走勢、資金供求關係、證券市場走勢、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因素,研判各類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參與新股申購、股票增發、可轉換債券轉股、要約收購類股票等非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以確定各類金融資產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投資策略
(1)久期控制
本基金根據華富利率檢測體系預測利率走勢並據此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組合的久期進行積極管理。當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當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價格下跌的風險。
華富利率監測體系跟蹤影響債券市場收益率變化的諸多因素,逐一評價各因素的影響程度,判斷未來利率走勢及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在具體執行中,本基金結合定性預測和定量因子分析法、時間序列回歸等諸多統計方法來增強預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2)期限結構管理
本基金在確定組合久期後,針對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結構,包括採用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調整,以從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利用收益率曲線陡峭特徵,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並等待其收率益下滑進而獲得差價回報。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在不同時期不同期限表現出來的陡峭程度不一,為騎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場環境。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正回購融資放大交易,以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水平。市場回購利率往往低於中長期債券的收益率,為息差交易提供了機會。本基金根據對市場回購利率走勢的預判,選擇適當的槓桿比率,謹慎實施息差策略。
(5)跨市場套利
不同市場的投資主體和資金面供求關係的差異導致不同市場間存在套利機會。本基金將充分利用套利機會,積極進行跨市場回購套利、跨市場債券套利等。
3.固定收益類資產類屬投資策略
(1)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大類資產配置中對市場整體信用風險研判的結果,綜合考察債券發行人的現金流水平、債務水平、管理能力、再融資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以此研判債券信用風險。本基金對債券信用風險的研判是為發現債券信用風險利差上的相對投資機會。
(2)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同時具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權益類證券雙重特性,因此既可抵禦下行風險又可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
本基金結合公司基本面研究,選擇價值相對低估的成長型公司的可轉債,分享公司成長帶來的股價上漲,進而轉股獲利或賣出。本基金還綜合債券特別條款、債券價值溢價水平等因素,利用可轉債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分析,選擇債性股性相對均衡的可轉債。
當可轉債進入轉股期後,本基金所持有可轉債的實際轉股價格可能會低於股票市場交易價格,即存在明顯的市場套利機會,本基金將充分利用套利機會選擇合適的交易策略實施套利。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池結構的跟蹤考察,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通過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款,研判提前償還率變化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對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率的影響。
4.非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將嚴格根據新股基本面、股票定價、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確定新股申購策略。本基金對發行公司基本面進行價值評估,策略上選擇優質品種並投入較多資金進行申購,規避質量較差的公司。
本基金還綜合考慮新股中籤率、上市首日漲幅、股價長期表現和鎖定期限等因素,選擇網上申購或網下申購。所中籤的新股在可上市交易後擇機拋售。
(2)要約收購類投資策略
因上市公司吸收合併、要約收購等因素,市場上存在要約收購類的投資機會,本基金將從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角度判斷要約收購類股票的投資價值。當收購人在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和判斷要約收購人實力和收購意願與否真實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收購時間、交易成本、流動性等因素,進而嚴格測算投資收益率,由此決定是否參與要約收購類股票投資。
(3)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因持有股票或可分離債而獲得權證進行有效管理,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隱含波動度、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結合未來標的證券的定價謹慎持有並擇機拋售。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在封閉期結束後,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5.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30%;
8.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於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