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教育研究會

華夏教育研究會

華夏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為:CERA,是一個全國性、非營利性、民眾性的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研究團體,由研究分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研究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國家有關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方針和政策,團結和帶領廣大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夏教育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ERA
  • 特點:非營利性
總則,業務範圍,研究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華夏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R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全國性、非營利性、民眾性的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研究團體,由研究分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第三條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國家有關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方針和政策,團結和帶領廣大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經典傳統文化教育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教育單位的要求和意願,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二)組織並開展民眾性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宣傳、普及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學改革經驗;
(四)組織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五)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教育評價活動,表彰優秀單位、優秀人才;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對外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華夏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R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全國性、非營利性、民眾性的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研究團體,由研究分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第三條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國家有關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方針和政策,團結和帶領廣大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教育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華夏教育研究會總部設在香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探討經典傳統文化教育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教育單位的要求和意願,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二)組織並開展民眾性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宣傳、普及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學改革經驗;
(四)組織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五)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組織教育評價活動,表彰優秀單位、優秀人才;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
(七)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對外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積極參與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和實踐活動。
四、在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當地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研究分會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本會對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活動。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與本會交流業務信息。
第十二條退會
團體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並處理好遺留問題。個人會員退會在書面通知本會時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格違反本章程及其他違法行為,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變更、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產生辦法:經上屆常務理事會與研究分會和團體會員協商,推選本屆理事侯選人;上屆常務理事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推薦一定數量的本屆理事侯選人。理事侯選人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方可正式成為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閉會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相關單位協商,對理事作個別調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上職務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有奉獻精神。
二、在華夏經典傳統文化教育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本會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並處理有關事宜。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根據各自分工承擔組織管理、學術研究、對外交流、社會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執行秘書處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兼任,學術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在本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其職責為:
一、負責規劃本會學術研究的方向和計畫。
二、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與開展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會員研究成果的評定、推薦和評獎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
一、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下屬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和學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每年年初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活動和工作計畫,年終匯報總結報告。重大事宜須事先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並徵得同意。臨時性大活動要及時報告,加強聯繫。
三、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由理事會決定,並由本會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四、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常務理事會和專業委員會協商產生,並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變更要在本會換屆之前進行,原則上可連任一屆。
五、專業委員會主任是本會的當然理事和學術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有變更,理事與學術委員人選作相應變更。
六、專業委員會要加強與研究分會的聯繫,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交納的經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第三十六條本會財務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管理,會計與出納分別管理核算和收支。財務工作由專人分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用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九條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本會財務管理辦法,接受本會對其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註銷時,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機關的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