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

《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為加強和改進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學校財經工作秩序,強化經濟責任,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而制定的由校長、副校長、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系部負責人組成的經濟責任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
  • 日期:2014-12-26
內容,校長經濟責任,副校長經濟責任,財務處處長經濟責任,系(部、教學基地)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機關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學校財經工作秩序,強化經濟責任,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財經工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校、系兩級管理”,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全校的財經工作。
第三條學校各單位的財經工作原則上由其行政正職領導負責,如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託關係確定經濟責任。
第四條根據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和特點,學校建立由校長、副校長、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系部負責人組成的經濟責任管理體系。學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以及“上一級管好下一級,上一級帶動下一級”的原則,制定各類人員經濟責任制。
第五條經濟職責許可權

校長經濟責任

學校校長對學校教學運行經費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和領導學校各部門廣開財源,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2.審定學校的教學經費年度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並上報董事會批准。
3.審定學校收費標準、經濟分配政策和獎勵政策並報董事會批准。
4.審定系(部、教學基地)編制的年度預算。
5.審定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
6.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
7.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學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8.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副校長經濟責任

學校副校長對所轄工作範圍內董事會批准的專項預算經費負責。
1.負責組織審查分工範圍內的處、室年度預算的編制和按時上報。
2.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經費的申報和論證工作。
3.負責分工範圍內專項經費支出的審批。
4.負責檢查、監督授權預算項目的執行情況。
5.對分工範圍內的處、室年度預算支出和專項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合法性負責。

財務處處長經濟責任

財務處處長作為一級財務機構的行政負責人,在董事會和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管理學校的日常財經工作並對學校資金安全負責。
1.負責組織校內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的制訂、完善和實施工作,規範學校的各項財經管理工作。
2.參與學校編制各項經濟規劃,組織財務處編制學校年度預算方案和年度決算。
3.嚴格控制預算支出,控制、監督學校財務預算的執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學校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杜絕無預算、超預算開支。
4.定期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合理調度、科學運籌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參與校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實施校內統一收費,監督和規範收費行為,糾正亂收費現象。
6.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嚴格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
7.組織並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學校資產管理及資產清查核算工作,確保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8.制定本處年度工作計畫,定期加以檢查與督促,並不斷研究和探索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工作。

系(部、教學基地)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

1.負責組織並落實編制董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支出計畫,對學校分配的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負責對校長批准的年度預算支出的審批。
3.對預算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負責。
4.負責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建設方案的論證並提交論證報告報主管校長審批。
5.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安全、完整。
6.負責對本單位預算外收入如實上繳財務處並對預算外支出實施監督和管理。

機關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

1.負責協助主管校長編制年度專項經費使用計畫。
2.負責本部門辦公費、交通費以及主管校長授權的專項經費項目支出的審批。
3.對本部門預算支出的真實性、合理合法性負責。
4.對本部門占用的各類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六條考評與監督
一、學校將各級經濟責任制納入幹部年度考核內容,作為考核幹部工作業績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對各級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依據,主要是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辦法。
三、各級行政負責人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因調動、退休、辭職、免職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必須接受學校對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審計。
第七條經濟責任追究與落實
一、本辦法是學校財經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學校各級經濟責任人應認真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努力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經濟工作任務。
對於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財經紀律,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經濟責任人應按有關財經法規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全校教職工應以主人翁責任感監督學校經濟責任制貫徹落實,增強財經工作的透明度,確保學校財經工作有序進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原《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經濟責任制條例(試行)》(校發[2002]059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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