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學生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學生管理規定
  • 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保證:學生身心健康
  • 促進:學生德、智、體、美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國家的教育方針為指導,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凡經本校錄取的新生應當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入學須知要求如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可以提交信函並附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招生就業處請假。請假時間不能超過兩周。未經請假且不按期入學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學校視其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和學校招生規定對其政治、文化、健康狀況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體檢複查發現學生患有暫不宜在校學習的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可望在短期治療康復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回家治療,醫療費用自理。在此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第二學年開學後兩周內,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病癒符合體檢要求後,持體檢表向學校申請,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持本人學生證按時到所在院(系)報到並辦理註冊手續,取得該學年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可以事先提交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不到學校報到及註冊並繳納學費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二節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照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所修專業規定的理論教學、實踐性教學、課外實踐與創新等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所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的安排上課。上課時要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能遲到、早退,嚴格遵守《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除節假日外,學生不能擅自離校。因事、因病需要離校者,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到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事假三天以內由院(系)學生工作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至兩周以內由院(系)教學工作負責人批准;請假達兩周以上者,應當報學校教務處批准。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或續假未經批准而離校者以曠課論處。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有違反學習紀律和考試作弊的行為,均按《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節 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對設定的各類理論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課外實踐與創新等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應當修滿某一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才能畢業。
第十七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第十八條 公共選修課是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設的課程,分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兩大類。學生必須至少選修10學分的公共選修課程。為拓展學生的知識面,文科學生至少選修2學分的自然科學課程;工科學生至少選修2學分的人文社會科學課程。
第十九條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實踐與創新學分,課堂教學每16學時為1學分,實踐性教學環節每周為1學分,課外實踐與創新學分的計算方法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課外實踐與創新學分是指學生在校期間以學校學生名義參加課外實踐創新活動並獲得成果者,按規定獲得的學分。學生畢業前須取得本專業人才培養計畫中規定的兩類及以上的實踐創新學分項目,且累計學分數達到相關要求方可畢業。
第四節 選課、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學習能力,按學校制訂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合理的發展目標和學習計畫,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含各類教育教學環節)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在主修專業學有餘力的情況下,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能力,可申請選修其他專業的專業方向課程。經院(系)和學校教務處審批後參加相應課程學習,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的學分。該學分可以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課記入學習成績檔案,沖抵本章第十八條要求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經院(系)審核和教務處批准後予以承認;學生在國(境)外大學所修課程應與我校專業設定課程內容相近或相當,其成績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按學分互認的原則記入所修專業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免聽課的書面申請,經課程歸口單位審查、教務處批准後可不參加該課程的課堂學習,但應當參加該課程的結業考試,其成績以卷面成績計。免聽課的課程不能超過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的1/4;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課程及含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中的實踐教學環節,不能免聽課。
第二十五條 學生已修讀過等同或高於當前在讀專業學歷層次的高等學歷教育,對於其所修與我校專業設定內容相近、學時學分相當的課程,成績及格者,可以申請免修相應課程。學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現修專業開設必修課程的五分之一。批准免修的課程,考試成績和總評成績均記為“免修”。學生免修課程,不減免學雜費。學生參軍入伍退役後返校復學的當學期,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可申請免修當學期的部分相應課程。
第二十六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可採用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實驗操作等方式進行。不含實踐環節的課程,其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課程結業考試成績兩部分綜合評定;含實踐環節的課程,其成績由平時成績、實踐成績、課程結業考試成績三部分綜合評定。綜合評定的具體辦法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確定,由任課教師在開課時向學生公布。考試課程成績按百分制評定,60分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查可採取筆試、口試、機試、提交論文(設計)、撰寫調研報告或軟、硬體製作等多種方式進行。課程結業的考查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辦法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確定,由任課教師在開課時向學生公布。考查課程成績按“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個等級評定總成績,“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課程不及格者須重新完成規定學習任務,達到及格要求方能取得學分。
學生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對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參加補考、重修。補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學期第二至第四周進行。補考仍不及格者必須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擇時重修,重修及格方能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二十八條 補考、重修、緩考、轉專業補修、轉學補修成績按以下規定計分:
(一)每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課程補考,補考成績80分以上者,按70分計分;補考成績60-79分者,按60分計分;補考成績不足60分者,按實際成績計。考查課程補考成績為60分及以上者按“及格”登錄,不足60分者按“不及格”登錄。
(二)學生可以跟隨下一年級或相近專業同課程名稱、同學時要求的課程進行重修,理論課程同堂同卷跟班考試,實踐類課程同堂分組跟班考核,其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登錄。
(三)課程考核期間,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可向所在院(系)申請緩考。按照規定辦理了緩考手續者,可以參加下一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課程補考,也可以參加下一年級課程重修考試,其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登錄。
(四)轉專業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如有原專業課程教學中未安排、而轉入專業課程教學中已開設的課程,則必須補修。補修方式:學生可以參加每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課程補考,也可以參加本專業下一年級課程學習和考試。轉專業學生第一次參加補修課程的考試,其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計,再次補考或重修,其成績分別按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法計。
(五)辦理了轉學手續,經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批准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應按我校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學生在原學校已修讀的課程,應與我校專業設定課程內容相近或相當,其成績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按學分互認的原則記入所修專業的課程學分。如有原學校專業課程教學中未安排、而我校轉入專業課程教學中已開設的課程,則必須補修,其方式參照本條第四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或者缺交作業、實驗報告累計達課程規定總量的1/3者,該課程平時成績、實踐成績以零分計。抄襲實驗報告或作業,視同未交實驗報告或作業。
第三十條 對無故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者,取消其補考資格。學生必須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擇時重修該課程,重修及格方能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者,考核成績記為0分,取消其補考資格,並根據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必須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擇時重修該課程,重修及格方能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三十二條 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試周的課程、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補考課程,考試結束後五天內,由課程歸口單位組織完成試卷評閱及成績錄入教務MIS系統工作;其他課程在考試結束後十天內完成該項工作。已評閱的試卷由課程歸口單位保存備查。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學生如對評分有疑議,自該門課程成績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所在院(系)提出複查成績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教務處批准後轉課程歸口單位安排複查,課程歸口單位應安排至少兩名教師進行成績複查工作,複查結果經課程歸口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教務處審核。複查結果作為最終結果,由教務處安排專人錄入教務MIS系統,並將學生成績複查申請表存檔備查。複查結果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
第三十三條 畢業設計/論文根據評閱、答辯情況評定成績。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名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公共選修課程不及格,可以重修課程學習。
第三十五條 學生重修課程,在所在院(系)和學校教務處辦理跟隨下一年級同一課程或其他專業年級同類同學時課程的重修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調整導致無法安排某一課程的重修,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方案,並報教務處審批。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按《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校教[2014]43號)規定執行,原則如下:
1.學生一般在學科大類內或在工、文、法、經、管、藝等學科門類內同學歷層次轉專業;跨學科門類轉專業的原則是:工科類專業可以轉經、管、文、法專業;經、管、文、法專業中,文理兼收的理科考生可以轉工科類專業;經、管、文、法類專業可以互轉;藝術類專業學生不能轉入非藝術類專業,非藝術專業學生也不能轉入藝術類專業。
2.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有兩次機會可申請轉專業,分別為第一、四學期結束前;專科學生在校期間,有一次機會可申請轉專業,為第一學期結束前。具體時間以教務處下發的轉專業工作通知為準。本科學生第四學期末原則上只能在信息、機電、土建環、外語、經管、文法、藝術等學科平台大類內申請轉專業,因特殊情況確需跨學科平台大類轉專業的,須滿足本辦法第一條第1款中跨學科門類轉專業的原則,且只能轉入該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3.學生申請轉專業,應符合所申請轉入專業的接收條件,並通過轉入專業組織的相關測試(院、系內部轉專業的由所在院、系確定是否免考)。
4.每位轉專業的學生每次只能申請轉入一個專業,同時申請轉兩個專業的按無效申請處理,並在當次不再補辦。
5.轉專業由學生本人徵得家長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在學校教務MIS系統上進行網上報名(未在網上報名者申請無效),經轉出院(系)同意,參加轉入院(系)組織的入門測試和學分認定,合乎要求的,報學校審查批准後,集中辦理。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的受理條件:
(一)新生未按第一專業志願錄取;
(二)學生因身體原因,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
(四)學生因發展個人興趣、專長需要,確需轉專業的。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按教務處轉專業工作通知規定的時間,在學校教務MIS系統上進行網上報名,學生所在院(系)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轉專業的原則和條件,對學生網上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不進入下一程式。
(二)學生所在院(系)列印網上申請表,對符合轉專業要求的申請者,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分類整理後移交轉入院(系)進行學分認定,認定合格的,由轉入院(系)組織學生進行測試或面試,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報送教務處。
(三)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條件覆核,在申請表上籤署審查意見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四)教務處將學校審批結果於當學期結束前最後一周提交學生所在院(系)和轉入專業所在院(系),並在學校教務MIS系統上公布。
(五)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將學校審批結果通知到本單位申請轉專業學生。獲批轉專業的學生到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領取轉專業通知單,並按規定時間到轉入院(系)辦理轉專業報到手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本科三、四年級及專科二、三年級學生;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三)已達到退學條件;
(四)不符合轉入院(系)接受條件或學校審查後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後必須按照轉入專業培養計畫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取得規定的學分才能畢業。學校以學生申請轉入專業的培養計畫為標準對申請者已修學分情況進行認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需轉學者,可申請轉學。入學未滿一學期者或無正當理由者不能轉學。已受開除學籍處理和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四十三條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經同意後填寫轉學審批表,報學校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審批後,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節 休學、復學與保留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導致不能正常學習或因事需中斷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需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1/3。
(二)因事需停課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1/3。
(三)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者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學生所在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四)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因病休學需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等材料),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後報學校教務處審批。院(系)認為學生應當休學的,由院(系)提出書面報告送學校教務處審批。
第四十七條 計算學生休學時間均以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累計不能超過兩個學年。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可休學至退役後一年。除不可抗力等突發原因外,學生申請休學的手續應當最遲在期末考試前15天辦理完畢,且該學年不能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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