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菏澤市地方性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21日
條例通過,主要內容,

條例通過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菏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菏澤市制定了《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菏澤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主要內容

條例提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結合中國牡丹之都、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文化特色。對堯的傳說、魯西南鼓吹樂、曹州面人、魯西南織錦技藝等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劃,設立展示、展演場所,建立傳習、傳播基地,加大傳承和保護力度。
條例明確,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可以採取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等方法實行分類保護。
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實施記憶性保護。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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