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務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務工作意見。擬訂全區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全生產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政務信息公開、安全生產和信訪事項處理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實施全區水務一體化工作和水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重要用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相關工作,負責開展全區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區水務行業供水和城鄉供水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水務改革發展相關工作。負責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核准水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區級水務資金和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水資源費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工作意見,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推動節水型項目建設。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負責全區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實施水務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河道、湖泊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實施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務工程管理工作。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負責配套工程建設。
(八)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負責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工作。
(九)負責全區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田水利灌排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節水灌溉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工作。
(十)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務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調水供水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調水、供水、中水利用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供水安全運行和供水質量監督。負責供水及中水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提出供水和中水利用價格調整建議。負責城鄉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污水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負責排水水質、數量的監測管理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提出污水處理服務價格調整建議。
(十六)負責協調區內涉及黃河引水的有關事務。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水務相關執法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機關黨建、群團、文電、會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和後勤保障工作,保持局機關日常工作運轉。
(三)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調研、信息化、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四)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務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水務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水務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負責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涉法事務工作。
(八)負責編制部門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便民化。負責全區水務普法宣傳工作。
(九)負責水務行業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水務工程治安保衛的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水務科技創新工作。
(十二)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財務審計科(發展規劃科)
(一)擬訂全區水務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組織有關防洪論證工作。
(三)提出區水務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
(四)承擔水務建設基本投資計畫相關工作。
(五)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六)編制區級水務部門預決算。
(七)提出水務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八)承擔區級水務資金以及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務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事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農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一) 負責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
(二)組織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田水利灌排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節水灌溉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工作。負責村鎮供水工作。
(五)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
(七)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建設科
(一)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水務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負責區級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三)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縣(區)、跨流域的重點水務工程建設。
(四)負責水務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務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五)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相關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
(六)負責全區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七)組織實施水務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務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
(八)組織開展水務工程稽察工作。
(九)組織或參與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組織實施水務工程質量監督。
水資源管理科(節約用水辦公室)
(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等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取水許可制度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四)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五)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
(六)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七)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跨區域跨流城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跨區域跨流域骨幹水網工程水資源調度管理工作。
(九)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畫,負責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十)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一)制定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河湖管理科(河長制工作科)
(一)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負責河道、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
(二)負責水生態建設。
(三)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四)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五)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水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負責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務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務工程的安全鑑定等安全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水務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南水北調截污導流工程協調管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
(十一)承擔區內涉及黃河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供水、中水利用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全區供水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服務指標和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
(十四)負責建設項目供水配套設施審核驗收。
(十五)負責提出供水水價調整意見,參與區供水行業調價工作。
(十六)擬訂全區排水、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的實施和管理。監督檢查、考核排水、污水處理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設施的建設、運行、維修養護情況。
(十八)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十九)負責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污水處理服務價格調整意見。提出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意見,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徵收。
(二十一)負責防汛工作的指導、協調、調度、督導。負責防汛集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負責城市水道水面管理、保潔。負責對全區防汛工作的指導。
現任領導
局長:劉先起
副局長:李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