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煥晶

莫煥晶

莫煥晶(1983年7月28日-2018年9月21日),女,廣東東莞人,國中學歷,6·22杭州小區縱火案罪犯。

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公安機關通過外圍調查,發現保姆莫煥晶存在可疑情況。經過審查,莫煥晶初步交代了其於22日5時許,使用打火機點燃客廳內物品實施放火的犯罪事實。

7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對“藍色錢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以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依法批准逮捕。

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藍色錢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

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擅自離庭,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審理。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

2018年2月24日,莫煥晶已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5月17日9時,莫煥晶抗訴開庭審理;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莫煥晶放火、盜竊(抗訴)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煥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東莞
  • 出生日期:1983年7月28日
  • 逝世日期:2018年9月21日
  • 職業:住家保姆
  • 主要罪行6·22杭州小區縱火案
人物事件,涉嫌放火,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二審開庭,二審裁定,執行死刑,作案動機,

人物事件

2015年7月,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勝利路望越中央花園徐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茅台酒兩瓶。
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濰坊西路二弄周某某家做保姆時,多次竊取戒指、項鍊等物品進行典當,在被發覺前贖回歸還。
2016年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華發路333弄李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同住保姆汪某某現金6500元。上述盜竊行為被發現後,莫煥晶退還或退賠財物。
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上海某中介公司介紹,受僱於被害人家中從事保姆工作,之前曾在浙江紹興、上海從事保姆工作,期間有三名僱主發現其有盜竊行為,退還財物後均被僱主辭退。

涉嫌放火

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公安機關通過外圍調查,發現該戶保姆莫煥晶(女,34歲,廣東東莞人)存在可疑情況。經過審查,莫煥晶初步交代了其於22日5時許,使用打火機點燃客廳內物品實施放火的犯罪事實。同日,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批准逮捕

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莫煥晶的行為,已涉嫌放火罪盜竊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於7月1日依法對莫煥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2017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莫煥晶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一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藍色錢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煥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被害人朱小貞家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或以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所得款項均被其用於賭博並揮霍一空。6月22日凌晨5時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製造火災,導致朱小貞和三名子女死亡,並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鄰近房屋損失257萬餘元。另據查明,莫煥晶之前在浙江紹興、上海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在三名僱主家有盜竊行為,均被僱主發現退還財物後被辭退。

一審開庭

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擅自離庭,法庭依法宣布休庭,延期審理。
2018年2月1日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繼續公開審理。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親屬及社會各界民眾旁聽庭審。

一審判決

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藍色錢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煥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縱火案保姆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縱火案保姆莫煥晶一審被判死刑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小貞、林生斌夫婦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餘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藉口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煥晶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6萬餘元錢款,包括當晚偷竊朱小貞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贓款3.75萬元。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字信息。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家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鑑定,損失總計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另經查明,2015年7月,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勝利路望越中央花園徐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茅台酒兩瓶;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濰坊西路二弄周某某家做保姆時,多次竊取戒指、項鍊等物品進行典當,在被發覺前贖回歸還;2016年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華發路333弄李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同住保姆汪某某現金6500元。上述盜竊行為被發現後,莫煥晶退還或退賠財物。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2月24日,莫煥晶已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審開庭

2018年5月17日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抗訴一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審開庭審理。庭審中,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合議庭分別傳喚了參與火災撲救的消防員和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到庭作證。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二審裁定

2018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抗訴)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莫煥晶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其在從事住家保姆期間,在多地多次竊取僱主家中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應予並罰。莫煥晶對其所犯盜竊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莫煥晶選擇於凌晨時分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所犯放火罪行雖有酌定從輕情節,但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造成的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執行死刑

2018年9月21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死刑覆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莫煥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莫煥晶進行了宣告,並於2018年9月21日上午對莫煥晶執行了死刑。執行死刑之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莫煥晶的近親屬可以會見,其近親屬明確表示不會見。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財物,並找藉口向朱借款,上述錢款均被莫賭博輸光。2017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為繼續籌集賭資,決定採取在朱小貞家中放火再幫助滅火的方式騙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22日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小貞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1802室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此外,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上海市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等人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莫煥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作案動機

在縱火的頭天晚上,莫煥晶一直在玩一種叫“百家樂”的網上賭博遊戲。玩了大半夜,賬戶里的錢都輸光了,莫煥晶想找林家人借錢翻本,但此前她已經以老家蓋房的名義,向林家借債10餘萬元,連她自己都覺得,這已經大大超出了一個保姆能向僱主開口的極限,所以她想放一把火,滅火立功後,再向林家人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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