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中國商會

荷蘭中國商會是註冊於荷蘭海牙市的一個社團組織,現有會員單位1000多家,其中荷籍華人單位占三分之二,荷蘭人單位和其它歐洲國家的單位占三分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荷蘭中國商會
  • 註冊地點:荷蘭海牙市
  • 會員單位:1000多家
  • 成立時間:1999年
  • 宗旨:是促進中荷雙邊企業的經貿合作
商會簡介,主要服務,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荷蘭中國商會是1999年在海牙成立的一家荷蘭全國性經貿機構,其宗旨是促進中荷雙邊企業的經貿合作。商會將通過各種形式為其會員以及為社會提供工商服務。荷蘭中國商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得到中國駐荷蘭大使館、海牙市政府、荷蘭工商機構和中資企業等單位的大力支持和關懷。第一任會長鬍志光先生多年來不遺餘力,四處奔波,熱心奉獻,為商會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許多貢獻。經過大家多年的共同努力,目前荷蘭中國商會已經成為在荷蘭和中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經貿組織。
荷蘭中國商會是在歐洲具有很大影響力的社團組織,與雙邊大使館一直保持良好關係,並得到了海牙市政府及中國政府的關心關懷。曾接待過來自中國的各級國家領導人。在對外交往中,荷蘭中國商會承擔著義不容辭的接待、溝通、聯繫作用,為中國與歐洲、荷蘭的經濟貿易往來做出了突出貢獻,並得到中國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工商企業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一致好評。
幾年來,先後為國內企業在荷蘭組織了各類經貿研討會、交流會,接待了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經叔平主席率領的大型代表團,以及中國各省市、政府機構、團體組織和眾多企業代表團,同時多次組織荷蘭企業家代表團到中國參觀、洽談、採購,積極參與荷蘭當地的各種經貿活動,同荷蘭多家經貿組織密切合作,跟國內各類組織和部門包括:全國政協、全國人大僑委會、全國工商聯、國務院僑辦、全國僑聯、中國貿促會、中央統戰部及23個省、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並保持了友好協作關係,已同中國貿促會、全國工商聯以及30多家省市級商會組織締結成友好商會。
近幾年,由荷蘭中國商會邀請接待了來自中國境內各級商務考察團包括:中國政協代表團、由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主席經叔平先生率領的赴荷蘭代表團、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代表團、黑龍江省政府代表團、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代表團、中華海外聯誼會代表團、遼寧省政府代表團、浙江省政協代表團、長春市黨政代表團、南京市僑務代表團、安徽省政府代表團、天津市僑務代表團、浙江省僑辦代表團、日照市企業代表團、寧波市工商聯代表團、江西省政府代表團等。
在安排團體互訪活動的同時,商會還組織安排了荷蘭中國商會代表團前往杭州、寧波、舟山、嵊州、哈爾濱、長春、大連、南京、鎮江、成都、北京等地進行項目考察活動,得到各級領導的熱情歡迎。在中國舉辦的世界華人華商大會上,配合商會組織了50多人的荷蘭來華考察團前往廣州、西安、甘肅、大連、瀋陽、長春、哈爾濱等地考察訪問,促成了多個經濟、貿易合作項目。
在促進荷中兩國經濟文化交流的同時,荷蘭中國商會還努力藉助廣泛的會員基礎,聯合各界力量,通過商務代理、技術引進、投融資項目操作、歐洲創業輔導等方式,促成雙邊經貿業務、招商引資和貿易進出口業務的推進和發展。
商會及其會員單位介入的行業領域包括:餐飲、農業、花卉、進出口、食品加工、零售業、賓館服務、房地產、城市建設工程、環保、電力、航空、金融服務、高科技等,會員單位發展的項目有:歐洲中國商品調撥中心、歐華會館、荷蘭衛星報紙項目、醫院改擴建項目、浙江老年公寓項目、荷蘭良種畜牧開發中心、農業高新技術綜合生產基地、張裕葡萄酒、春蘭空調和機車、青島啤酒、王朝葡萄酒、月兔空調、溫州打火機等產品的歐洲進口代理等。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深和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荷蘭中國商會已經成為中荷兩國之間經貿交往的重要紐帶。伴隨著中荷兩國經濟交往的進一步加深,荷蘭中國商會將和各界同仁共同努力,一如既往地投身於中荷兩國的經貿交往和經濟建設中,全面提高為企業和機構服務的質量和範圍,為中荷兩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主要服務

荷蘭中國商會以中荷兩國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在中荷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和商貿機構的支持下,作為一個具有多種專業化職能的全國性商務組織,她將為廣大會員及企業提供下列五大服務:
一 提供各類信息,使您及時了解市場,有關企業和投資的基本情況
1 企業信息,包括地址,經營內容和產品範圍等;
2 行業的統計資料;
3 本商會信息庫的資料(產品目錄和樣品等);
4 專業機構信息,本會的會刊及不定期的情報資料;
二 為增進企業間的了解和交流提供各種中介服務
1 為企業之間傳遞信息,包括資料,信函和檔案;
2 組織考察活動;
3 接待和安排各種來訪活動;
4 組織會談和各種會議;
三 提供諮詢服務,當好企業投資經營和開發的參謀
1 產品行銷(產品,市場和進出口),產品開發(設計,製造和規範)及各種專題調研;
2 企業及產品可行性分析和投資風險評估;
3 投資經營的金融和法律諮詢;
4 專題講座和有關行業和人事的培訓;
四 為企業進行宣傳,推廣服務
1 協辦或主辦產品促銷會,介紹會和新聞發布會;
2 主辦各種研討會和座談會以及大型酒會;
3 主辦各類國際性博覽會及各類廣告;
五 為投資經營提供設施和人員服務,當好顧問
1 代辦註冊公司及有關手續;
2 協助提供辦公及工廠用房和其他設施;
3 推薦、招聘和選擇企業人員;
4 資料翻譯、會議翻譯和檔案編制及資料檔案的管理。
荷蘭中國商會的服務宗旨是:優質高效、竭誠創新。本會的收費公平合理。在每一項服務開始以前,您會得到有關服務費用的信息,以便您做出決定和選擇。對廣大會員的基本服務免費,有償服務也享受優惠。
荷蘭中國商會願成為您經營投資的參謀,發展企業經濟的朋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註冊名稱、地點和年限
1 本商會定名為:“荷蘭中國商會”,簡稱為“荷中商會”;
2 本商會會址設在海牙市;
3 本商會的註冊是無限期的。
第二章 宗旨
本會是為了加強和促進中荷兩國在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技術等諸多領域的關係和合作。
第三章 任務
為了實現社會的宗旨,本會將努力進行以下工作:
1 為中荷雙方的個人、公司、公共和半公共團體及其它機構提供相互聯繫接觸的機會;
2 促成中荷雙方代表團和個人的互訪交流;
3 收集、整理、提供在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等領域的信息;
4 從廣義上講,進行其他有助於達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將包括:
1 會員費,收費標準開根據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2 入會費;
3 政府補貼和其他贊助與捐助;
4 饋贈、遺產和遺贈;
5 有償服務費和自然增長的基金利息;
6 所有其他收入。
財務主管將記錄商會所有財政收支。
第五章 會員
1 本會有名譽會員和會員;
2 名譽會員是那些對商會有特殊貢獻的人,由會員大會選定;
3 會員:凡贊同、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任務的個人、合法企事業均可成為會員;
4 本章程所指的“單一會員”,“全體會員”和“會員資格”,是指正常的個人和合法的企事業,除非特別指出其他解釋;
5 會員和捐助人除了本章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沒有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會員的入會條件
1 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指定;
2 會員資格由理事會決定。如果申請入會沒有得到理事會的許可,可由會員大會進一步審議。入會條件在本會內部規定中將進一步說明。
3 理事會將對會員、名譽會員和捐助人的個人資料做檔案記錄。
第七章 終止會員資格
1 終止會員資格的條件:
a. 會員死亡或公司解散。
b. 會員個人聲明退會。
c. 本會發出終止會員的通知。
d. 開除。
2 會員本人提出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四周交給商會秘書。商會秘書須在八天之內通知欲退會會員收到其退會申請。如果退會申請沒有及時遞交,會員資格將繼續保留。至下一個財政年度結束,除非理事會決定取消該會員資格。
會員在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立即終止會員資格:
a. 在年限會員權利或增加會員義務的新決定頒布一個月資之內,如果會員拒絕接受新決定,不用提出申請即可終止資格。
b. 在通知會員商會轉為其他合法形式或合併的一個月之內。
3 下述情況下,理事會有權代表商會終止會員資格並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四周通知會員:(如果會員在六個月之內,在多次書面要求後,仍不履行經濟方面的義務); 如果會員不遵守本章程規定的會員要求。
通知須以書面形式,說明終止其會員資格的原因。通知發出後立即生效。
4 如果會員不遵守章程,規章制度和決議或無理損害商會,可被開除出會。理事將做出開除的決定並將決定和原因儘快通知本人。被開除的人在一個月之內有權相會員大會抗訴。在此期間,會員資格暫終止。
5 如果會員資格在財政年度監督任何時候終止,無論什麼原因,多要交全年的會費,理事會做出特殊決定開除。
第八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至少三個成年人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任命。所有會員多有資格成為理事會會員。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個人為常務理事,包括會長,秘書長,秘書長和財務主管。秘書長和財務主管可由一人承擔。第一界理事會例外。
2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個人為常務理事,包括會長,秘書長和財務主管。秘書長和財務主管可由一人承擔,第一屆理事會例外。
3 在任何時候會員大會有權解散或暫停理事會的工作。只要全體四分之三的絕大多數表決通過即生效。但如果在三個月之內沒有做出最終決定,則解散或暫停的期限終止。
4 被終止的理事會成員不能恢復原職。
5 如果理事會有人員空缺,不論空缺的原因如何,其他的理事會成員將繼續組成合法的理事會,這不違反章程第11章第二條。
6 由會員大會決定如何填補理事會空缺。
7 辭職的理事會成員如果符合條件,可被推選為下一屆理事會的候選人。如果連續三屆當選理事會成員,這需要由大會四分之三的絕大多數表決通過。
第九章 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決議
1 會長在任何認為必要的時候可召開理事會會議。當兩個理事會成員書面要求開會並提出討論的內容時,可召開理事會會議。
2 對理事會會議,本會的內部細則可包括:會議通知要求,會議程式規定,對除理事會成員外其他與會人員的規定,。
3 不論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內部細則所規定的會議召集和舉行要求,如果理事會全體成員出席了會議並全票通過某相決議即可被採納。
4 會長任會議主席。如果會長缺席,從理事會 成員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5 秘書長或主席指定的人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由主席和秘書長二人核實並簽字。
6 如果大都數成員出席了會議,通過的決議則有效。理事會成員也可以讓其他理事成員代表自己,但需得到主席的認可。一個理事會成員也可以代表理事會中的一個人。
7 如果所有的理事會成員書面(如使用傳真,電報等)表示同意某項決議,也可以不通會議做出決議。秘書長寫出有關決議的報告,附加上成員的書面意見,交主席審閱簽字。
8 每一個理事會成員多有表決權 。大多數表決權通過,即表示決議通過,除非規定更多的大多數。如果表決不分勝負,決議被認為被通過。
9 人選採取不記名投票形式。缺席投票無效。
10 對人選外其他決議的投票,可以口頭的形式。表決前,會議主席或其他有投票資格的人應明確選舉形式。
11 選舉中的會議執行主席解決,除非本章程中寫明有其他解決方式。
第十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義務
1 本章程限定的範圍之內,理事會負責商會的工作。理事會可授權常務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制定工作細則。理事會根據情況可隨時修改或撤銷工作細則。
2 理事會可組成和授權委員會以執行特殊的任務。
3 理事會無權獲得和轉讓商會的財產。理事會只是作為保證人或債務人的聯合體,或為第三者提供擔保。
第十一章 代表權
1 理事會在法律上和其他方面代表商會。
2 兩名理事會成員也有代表商會,特別是主席和秘書長或財務主管。
3 如涉及本章程第十章第3條,理事會不僅有權簽訂協定,而且在協定中代表商會。
4 理事會的授權成員之一可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其他任一理事在一定範圍之內代表商會。
第十二章 會員大會
1 法律和本章程中凡不授予理事會的權利將授權會員大會。
2 商務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之內,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年會”)。
3 年會上,理事會對上一年的工作做出總結,提交大會財政報告並給與解釋。年度財政報告須由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如果其中一人未簽字,必須說明理由。
4 年度財政報告在年會上須經絕大多數有效表決方能通過。通過後,理事會即完成了上一年度的任務。
5 年會將選出新的理事會成員,並成立由至少兩名非理事會成員組成的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在下一屆年會上將做出理事會新的財政管理報告。
6 理事會有責任提供給經濟委員會所有的信息,並給予委員會查閱帳目和檔案的權利。
7 理事會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可召開會員大會。當有十分之一的會員向理事會書面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並提出具體討論的事宜,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8 對第七條中所述的後一中情況,理事會將在收到開會建議的四周之內召開會員大會。如果理事會沒有召開會員會議,會員有權自己召開會議,這符合第十二章第2條。
9 理事會需在召開會員大會前至少十四天發出書面通知,通知須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將直接發到每個會員在商會註冊的地址。
10 不論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內部細則所規定的會議召集和舉行要求,如果商會全體成員出席了會議並全體通過某項決議,決議即可被採納。
11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如果會長缺席,應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一人擔任大會主席。
12 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則按照本會內部工作細則的要求。
13 商會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可規定更為詳細的管理會員大會的要求。
第十三章 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和選舉權
1 所有商會會員,所有捐助人,均可參加會員大會。終止會員資格但尚未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的會員和理事會成員,或終止會員資格且準備經本次大會討論的會員允許參加會員大會。這些會員在大會上也有發言權。每個會員在大會上都有投票選舉權。
2 會員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自己逃票選舉。
3 會員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自己投票選舉。
4 名譽會員可投建議票。
5 非會員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應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四章 會員大會的決議程式
1 所有會員大會的決議需經多數表決,除非本章程或法律有其他要求。
2 非人事選舉,可以口頭形式表決。人事選舉,須經書面形式表決。
3 棄權和無效票不做計算。如果贊同票和反對票相同,則決議沒有通過。
4 大會主席將解決投票選舉中出現的爭議,除非本章程中特別提出解決爭議的辦法。
5 如果主席的意見遭到異議,當大多數會員要求時,需重新投票。如果選舉沒有經過投票,當一人提出要求時,需重新投票。新的選舉將取代原來的選舉。
第十五章 商會的財政年度
本商會的財政年度與舊曆年一致。
第十六章 內部規章制度
1 理事會可依據本章程制訂內部的規章制度。
2 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和本章程。
3 十八章和第九章也適用於內部規章制度的採用,修正和取消。
第十七章 常務理事會和助理
1 理事會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主管商會並根據需要給予相應的職務。
2 商務理事會應承擔理事會委派的責任。
3 商務理事會的助理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指定。
4 理事會可決定並發布聘用商務理事會的待遇,期限,條件和責任,則參考商務理事會的推薦,並由理事會決定和發布。
5 理事會可按僱傭契約或責任的要求,根據商務理事會的建議,終止或解除商務理事會的工作。如果沒有相應的依據,可按照有關的制度或法律。
6 理事會可按照僱傭契約和責任的要求,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終止或解除商務理事助理的工作。如果沒有相應的依據,可依照有關的制度和法律。
7 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助理對常務理事負責。常務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議。
8 理事會應聽取常務理事會對商會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9 有關預算,年度財政報告,修改章程,債務等事宜,須聽取常務理事的意見。
第十八章 顧問委員會
理事會可指定由至少三人組成的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在所有事物上給理事會幫助和建議。顧問委員會成員不必為本會會員,但需是中國或荷蘭相關組織中的傑出人物.
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
1 對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將由會員大會做出決定。事先在會議通知中將修改章程列入大會的議事日程。會議按照本章程第十二章進行。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在專門召開的會議大會上,需經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決方能通過,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資格的會員參加此次會議。如果法定人數不夠,在第一次會議召開八天后的一個月之內再舉行第二次會議大會。在第二次會議上,不論有多少會員參加了會議,只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決,決議即通過。
3 修改後的決議經過公證並在公證書中聲明已做修改方能有效。每一個理事會的成員有權起草修改聲明。理事會成員需將修改的原稿,修改後的章程和商會的註冊檔案保存在本會辦公室所在地的荷蘭商會。
第二十章 解散和清算
1 解散商會的決定在專門召開的會員大會上,需經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決方能通過,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資格的會員參加此次會議。第十九章(1)和(2)有關召開解散商會的會議。
2 商會宣布解散後,如果需要處理和清算財產,債務則商會繼續存在。
3 清算工作由理事會進行。
4 對清算人的選定需要按照有關對理事會成員指定,終止,解除和管理的條款進行。清算人和理事會成員在執行清算任務時,有同樣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5 清算人需將商會的解散和清算人的個人資料按照第十九章 (3)的規定登記。
6 在將商會財產付給債權人後,清算人可將剩餘的財產分配給會員大會指定的人或商會成員。
7 當商會或清算人確認商會沒有任何財產時,商會即停止存在。清算人需將此事實按照第十九章第3條的規定登記。
8 清算工作結束後,帳目和記錄將由清算人中最年輕的一位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章 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有未提到事項,內部規章制度或法律都由理事會決定。除按照第八章 (2)的規定外,第一屆指定的理事會成員將:
1 公證成為主席;
2 公證成為秘書長;
3 公證成為財務主管。
本章程於1999年9月8日,經公證和在荷蘭註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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