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區政府性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荷塘區政府性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政府性融資資金是指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債券資金、資產置換收入和其他以政府名義籌集的資金。

政府性融資資金使用範圍為城市建設項目、土地收儲、資產收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區政府安排的其他支出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荷塘區政府性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荷塘區
第一條政府性融資資金是指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債券資金、資產置換收入和其他以政府名義籌集的資金。
第二條政府性融資資金使用範圍為城市建設項目、土地收儲、資產收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區政府安排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三條政府性融資資金管理遵守以下原則:
(一)專戶管理的原則。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各平台公司的所有融資資金賬戶都必須按政府規定開戶,並將開戶行和賬號報財政局備案。
(二)專款專用的原則。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必須原則做到專款專用。
(三)計畫使用的原則。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使用前必須按月報使用計畫。使用計畫必須報政府審批,並報告人大常委會。
(四)三級審批的原則。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必須堅持公司內部審批、財政審批、政府領導(分管副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三級審批程式。
第四條融資主體公司應對所融資資金承擔還本付息職責,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保證資金使用效益。必要時區政府可對融資資金進行調配。
第五條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必須服從財政統一監管,自覺接受監察、審計檢查。要求開戶行每季度將資金情況向區財政報告;財政必須每季度向政府報告融資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審計。監察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專項效能監察。
第六條所有政府性融資資金必須實行半年報告制度。由各平台公司每半年向區委、區人 大、區政府、區政協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推進落實情況。
第七條對不按規定使用政府性融資資金,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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