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活動及獻血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黨政機關公務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及高等學校在校適齡學生率先獻血。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完善政府主導、衛生健康部門主抓、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無償獻血工作發展長效機制。
市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各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荊部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內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無償獻血。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無償獻血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無償獻血工作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無償獻血宣傳點和街頭獻血點(獻血屋)的設定,為無償獻血車輛停靠和無償獻血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市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內容,適時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等應當定期開展無償獻血社會公益性宣傳,免費刊登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人物。
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第六條 市文明辦應當按要求將無償獻血工作作為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文明單位的重要考核指標;市愛衛辦應當將無償獻血工作作為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衛生單位的重要考核指標,充分發揮衛生單位參與無償獻血的示範帶頭作用;紅十字會要積極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第七條 市中心血站(以下簡稱血站)負責本市無償獻血者招募、血液採集、製備、檢測、供應、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負責無償獻血者血費報銷工作;做好關愛獻血者工作。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加強輸血科室建設,規範用血管理,落實血費直接報銷政策,促進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積極穩妥開展自身儲血、自體輸血和血液替代治療等技術,開闢節約用血新途徑。
第九條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者組織,開展獻血志願服務。公民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
第三章 獻血與採血
第十條 公民參加無償獻血,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相關有效證件到采供血機構提供的場所登記獻血。
第十一條 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的公民,全血獻血者每次可獻血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得少於6個月。
成分獻血(單採血小板)者每次捐獻為1個治療量或2個治療量(1個治療量按200毫升全血計算),間隔期不少於2周,每年不得多於24次。
全血獻血後與成分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成分獻血後與全血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周。
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二條 獻血者由獻血辦公室發給《無償獻血證》。獻血者所在單位應當保障獻血者獻血時間,並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並參照物價水平,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血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血前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體檢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
(二)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獻血條件;
(三)安排具備相應資質的醫務人員採血,採血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確保獻血者身體健康;
(四)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測,保證血液質量,未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五)做好獻血者跟蹤回訪工作,持續改進獻血服務質量;
(六)及時告知獻血者血液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國家血液標準要求),對血液檢測結果保密;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和血費報銷等無償獻血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建立特殊血型獻血者和成分獻血者資料庫,保障應急用血;
(九)法律、法規等要求依法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鼓勵愛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贈,用於關愛獻血者和開展獻血宣傳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採血。嚴禁僱傭、誘騙、強迫他人獻血。
第四章 供血與用血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血站提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分、有效期等進行檢查,嚴格遵循合理、科學用血原則。禁止將不符合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禁止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十七條 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由就診醫院採集、儲存,並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十八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第十九條 在本市獻血的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時,可憑《無償獻血證》和《居民身份證》按照下列規定優惠用血:
(一)無償獻血600毫升以下的,獻血者可報銷等量的醫療用血;
(二)無償獻血6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可報銷3倍量的醫療用血;
(三)無償獻血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可終身報銷無限量的醫療用血。
無償獻血者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報銷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第二十條 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本市臨床用血後,可在就診醫療機構辦理血費報銷手續。醫療機構不具備血費報銷條件的,在血站或縣(市)採血點辦理血費報銷手續。
本市獻血者異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費報銷標準執行。
血小板捐獻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報銷血費時,1個治療量按200毫升全血費用報銷。
第五章 獎勵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 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以及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分別達到120小時、240小時、360小時的志願者,由市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按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進行表彰。
為搶救危重病人獻血表現突出,組織公民獻血及在採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以及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物資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縣級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依照國家、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非法採集血液、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或者血站、醫療機構違規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違反獻血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利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醫療臨床用血費用的應當追回所得,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血站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9〕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5月16日

政策解讀

每年6月14日是“世界獻血者日”。在世界獻血者日前夕,市政府出台了《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荊政發〔2019〕13號),並定於2019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加快推進政策落實落地,近日,市司法局會同市衛健委對《管理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近年來我市無償獻血工作有關情況
自1998年《獻血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高度重視無償獻血工作,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導、衛生健康部門主抓、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2018年,全市有5.3萬人次參加無償獻血,採血量17.5噸,血小板4400治療量。無償獻血率、自願獻血率、自願捐獻成分率三項指標連續十年保持100%,全面滿足臨床用血需求,杜絕了經血液疾病的傳播,醫療臨床用血的安全得到了可靠的保障。我市連續5屆、10年獲得全國無償獻血先進城市光榮稱號。歷年來,全市累計共有4017名獻血者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其中金獎607人、銀獎822人、銅獎2588人,315名無償獻血志願者獲得國家星級志願者榮譽稱號。
近年來,市中心血站引進了全自動血型檢測系統、採血(房)車等大型設備,開展了血液標本核酸檢測,血液安全螢幕障進一步得到強化。市中心血站連續10年榮獲省級文明單位稱號。
為更好的規範無償獻血工作,今年5月16日,市政府研究出台了《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這標誌著我市無償獻血工作再上一個台階,也是我市今後開展無償獻血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據。
二、《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
《獻血法》頒布後,市政府於1999年制定了《荊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暫行辦法》。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暫行辦法》已不適應實際的需要,加之《暫行辦法》的時效性限制,市政府已於2009年清理廢止。
隨著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國家先後出台了《血站管理辦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14年修訂)《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血站技術操作規程》(2019年修訂)等規定。2015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四部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規範無償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我市無償獻血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面臨著醫療臨床用血逐年攀升、縣市無償獻血發展不平衡、季節性血液偏型等挑戰。為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獻血工作的要求,推進我市無償獻血工作持續健康發展,今年5月,市政府研究出台了《管理辦法》。該辦法從機構與職責、獻血與採血、供血與用血、獎勵與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對進一步規範無償獻血工作,促進血液安全,完善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管理辦法》調整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與《暫行辦法》相比,其調整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
(一)在獻血年齡方面。《暫行辦法》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2012年7月1日,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實施的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為鼓勵健康公民獻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獻血者年齡同步延長至60周歲。
(二)在規範采供血行為方面。《暫行辦法》只明確了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
國家衛健委新版《血站技術操作規程》要求,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的公民,細化了全血獻血、成分獻血的單次獻血量,並對全血獻血間隔期、成分獻血間隔期、全血獻血與成分獻血間隔期進行了明確的限制。為保障獻血者身體健康,規範採血行為,結合國家衛健委新版《血站技術操作規程》要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全血獻血者每次可獻血400毫升、300毫升或者2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得少於6個月;成分獻血(單採血小板)者每次捐獻為1個治療量或2個治療量(1個治療量按200毫升全血計算),間隔期不少於2周,每年不得多於24次;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單採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周。
(三)在用血費用報銷方面。《暫行辦法》早於《湖北省實施辦法》出台,其中的用血費用報銷標準與省獻血辦法規定不一致,也沒有規定血費報銷具體操作流程。為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和增強可操作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明確了血費報銷標準及流程。
在荊州市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憑獻血者本人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出院小結和用血發票,按照規定優惠用血。
無償獻血600毫升以下的,獻血者可報銷等量的醫療用血;無償獻血6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可報銷3倍量的醫療用血;無償獻血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可終身報銷無限量的醫療用血;獻血者配偶和直系親屬可報銷等量的醫療用血。
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本市臨床用血後,可在就診醫療機構辦理血費報銷手續,松滋人民醫院、公安人民醫院、荊州中心醫院、荊州第一人民醫院四家醫院是血費直報單位。醫療機構不具備血費報銷條件的,在血站或縣市採血點辦理血費報銷手續。本市獻血者若異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費報銷標準執行。血小板捐獻者相關人員報銷血費時,1個治療量按200毫升全血費用報銷。
(四)在互助用血規定方面。互助用血與互助獻血相伴而生。原《暫行辦法》規定,在互助獻血後可以互助用血。長期以來,在國內一線城市和省會城市,臨床用血持續緊張。作為街頭獻血的一種補充手段,互助獻血幫助大城市的一部分患者解決了用血難題,但同時也成了非法血液買賣滋生的溫床。國家已於2018年3月全面停止互助獻血。我市《管理辦法》對應取消互助用血政策,不再予以規定。停止互助獻血和互助用血後,醫院用血合法來源僅限於健康公民的無償獻血,徹底杜絕非法採血行為。
(五)在明確部門職責方面。為完善政府主導、衛生健康部門主抓、多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無償獻血長效機制,《管理辦法》除了規定血站的獻血與採血、規定醫院的供血與用血職責之外,還明確規定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教育、公安、新聞媒體等11部門的職責,對於形成社會合力,共同推進無償獻血工作,起到了指導和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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