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體育局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的體育設施,在不影響工作、教學、生產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開放,為公民健身提供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體育局
  • 地區:茂名市
  • 職責:體育工作
  • 市場管理科:依法監管全市體育市場
工作職責,內設機構,建設管理條例,人員分工,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體育產業政策,管理和發展體育市場。
3、指導實施“全民健康計畫”;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性的體育競賽工作;對競技體育進行巨觀的指導和管理,統籌規劃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
4、負責在本市舉辦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及統籌安排。
5、組織和指導體育科研工作;開展體育系統的培訓工作。
6、負責全市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7、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抓好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運動隊伍的獎勵配套辦法。
8、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依據《體育法》組織擬訂本市體育管理法規。
2、負責局文秘、人事、財務、計生、學習宣傳等工作。
3、負責會議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4、協助局領導做好調查研究和綜合協調工作。
民眾體育科
1、依據《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制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
2、組織指導《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實施。
3、指導全市各行業、各部門和社區民眾體育活動的工作。
4、負責市體育社團和體育協會的管理工作。
5、協同教育部門做好全市學校體育工作。
訓練競賽科
1、依據《體育法》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的發展規劃;
2、負責對全市競技體育進行巨觀指導和管理、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和布局;
3、負責本市舉辦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工作。
4、負責對全市體育運動隊後備人才及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指導全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工作及組織體育科研工作。
體育市場管理科
1、依法監管全市體育市場。
2、宣傳體育法規,培養消費群體,培育體育市場。
3、提供體育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4、核發資格證,辦理和年檢經營許可證。

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6日公布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設施,是指用於體育訓練、競賽、健身活動的場地、建築物及其配套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是本級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興辦的體育設施由單位或個人自主管理,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營業性的體育設施。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體育設施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公共體育設施有出租的,其保養、維修、管理費用由租賃單位負責;向社會開放又無固定收入的,其保養、維修、管理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體育事業費預算。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通過多種形式籌集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贊助體育設施建設以及採取多種形式投資建設、經營體育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體育場(館)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體育設施發展規劃,符合體育場(館)建設規範標準,由建設規划行政部門徵求體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審核批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必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居住區體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居住區主體工程的建設同步進行,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的各級各類學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建設體育設施。原有的學校,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竣工驗收要有體育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條 省應當做好優秀運動隊伍集訓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逐步完善現有訓練基地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的建設,並規劃和建設集體育訓練、全民健身及配套設施為一體的設備完善的體育中心。
市(不含縣級市,下同)應當建設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館)等公共體育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設備完善的體育中心。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應當建設體育場、燈光球場、游泳池、體育館或練習館等公共體育設施。
鄉鎮應當建設田徑場、籃球場和體育活動房等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管理,提高體育設施使用率。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民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優惠辦法。
公共體育設施可以開展適合本設施特點的體育經營活動,所得收入必須用於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修。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興辦體育設施,應當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管理體育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體育設施的使用和維護制度,保證體育設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體育設施用途的,必須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原設施面積和標準建設償還。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五條 因城市規劃拆遷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使用面積和功能不得減少,並適當改善條件;重建方案應當徵詢體育行政部門意見後由建設規划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划行政部門批准,並繳納體育設施使用補償費。補償費必須用於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臨時占用期滿,占用者應當按期恢復公共體育設施的原有功能,保證公共體育設施完好。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公共體育設施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
(二)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和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辦理體育設施備案手續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或經批准同意後未按原設施面積和標準建設償還的;
(四)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拆遷公共體育設施,或經同意拆遷後不按本條例規定新建償還的;
(五)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期滿後不按本條例規定恢復原有功能或不繳納補償費的;
(六)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
第十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體育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拒絕或拖延履行職責,致使體育設施被侵占、挪用、破壞或給使用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體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或使用中,違反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員分工

各縣(市、區)體育局(文體局),市局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因人事變動,經局黨組研究,現將局黨組成員及處級幹部的分工通知如下:
1、倪超群(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兼管辦公室工作。
2、李強(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訓練競賽、市體育運動學校工作。
3、董艷清(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民眾體育、社會體育與訓練競賽中心工作。
4、楊向陽(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黨務、體育市場、體育場館服務中心、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消防安全工作。
5、吳帝光(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分管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工會工作。
6、張超明(副調研員):協助倪超群同志工作。
7、鄧志華(副調研員):協助李強、董艷清同志工作。
8、陳廣生(副調研員):協助楊向陽、吳帝光同志工作,負責處理原體育實業發展總公司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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