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實施辦法

《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實施辦法》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民工入戶城鎮的工作部署,進一步理順農民工入戶城鎮渠道,推進我市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根據《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申請積分制入戶城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指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納入茂名市就業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的農村戶籍人員。
第四條 市和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指導農民工積分入戶政策的實施,將農民工積分入戶計畫指標統一納入年度計畫內管理。
市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具體審核農民工的積分入戶申請,並為達到規定分值的農民工出具積分入戶材料。
市和各縣(市、區)公安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辦理入戶人員的入戶手續。
第五條 農民工積分入戶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居住情況、參保情況、獎勵加分及減分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具體細化,具體積分分值體現在三級指標中(見附表及計分說明)。
第六條 農民工積分滿60分的,可申請入戶就業地城鎮。入戶農民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隨遷(16周歲以上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也可申請隨遷)。
市及各縣(市、區)可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積分值進行調整,具體由市或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公安局辦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達到本辦法第六條積分分值的農民工可以通過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入戶申請,也可以通過個人申報方式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入戶。農民工個人填寫《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申請表》一式二份,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就業登記憑證材料(《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3)戶籍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
(4)社保或地稅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5)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6)對應入戶條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
以上材料同時交A4紙複印件各一份。
第八條 接受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場審驗相關資料,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資料不全的,應指導農民工本人或用人單位補齊相關資料。
第九條 符合入戶條件的農民工,由本人攜帶以下材料(各複印件一份)到遷入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辦理入戶手續:
(1)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核准的《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申請表》(原件)及相關入戶材料;
(2)《廣東省居住證》;
(3)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4)戶籍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
(5)隨遷配偶的,須提交結婚證、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隨遷子女的,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十條 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核查後,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農民工本人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回原籍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關係遷轉手續;經原籍公安部門出具《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後,再到戶口遷入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一條 用工人數達20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農民工戶籍集體戶頭;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認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申請設立農民工戶籍集體戶頭,為農民工入戶城鎮提供落戶便利。
第十二條 在我市務工,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納入茂名市就業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的省內市外和外省城鎮戶籍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按其規定申請入戶。
第十四條 符合《茂名市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規定》(茂府〔2010〕6號)和《茂名市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管理辦法》(茂勞社〔2008〕162號)規定的,按其規定申請入戶。
第十五條 農民工須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經查實的,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國家和省戶籍改革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茂名市農民工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指標分值
方向
實施說明
備註
個人素質
年齡情況
18-35周歲
5分
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各項指標不累計
36-45周歲
3分
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男46-60周歲,女46-50周歲
1分
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文化程度
國中
5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計分。由申請人提供學歷證書原件,經驗證後得分。國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項不積分。
各項指標不累計加分。

高中(中專、中技或中職)
20分




大專和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60分




本科及以上和技師學院畢業生
80分




職業培訓
取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明或單項職業能力證明
30分
每參加一工種(專業)培訓積10分,最高不超過30分。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

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
初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五級
1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計分。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書,經驗證後得分。
各指標不累計。

中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
30分




高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初級職稱
50分




技師級以上、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二級及以上、中級職稱及以上
60分




個人素質
技能競賽
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或在廣東省、茂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舉辦或其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近5年內)
60分
由本人提供榮譽證書,經驗證後得分。
各項指標可累計加分。
發明創造
榮獲國家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成果
60分
由本人提供國家專利證書,經驗證後得分。


表彰榮譽
獲得鎮(街)黨委、政府或縣(市、區)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每次積20分,最高不超過60分。
由本人提供榮譽證書,經驗證後得分。


獲得縣(市、區)級黨委、政府或處級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每次積30分,最高不超過60分。




獲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
每次積60分,最高不超過120分。





居住情況
在茂居住時間
持茂名市核發《廣東省居住證》年限
每滿1年積1分,總分最高不超過10分。
以取得茂名市核發《廣東省居住證》時間計算,持暫住證時間不計算。
在茂居住條件和在茂居住時間指標只能任選其中一類進行積分,不疊加積分。
在茂居住條件
在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
20分
由本人提供當地房地產權證書,經驗證後得分。


參保情況
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
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一年積1分。總分最高不超過超過50分。
由申請人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證明,經驗證後得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經辦機構或地稅部門出具的證明。
獎勵加分
社會服務(近5年內)
參加無償獻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由本人提供獻血證明,經驗證後得分。
各項指標可累計。
參加義工、青年志願者服務
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由本人提供志願者機構提供的相應證明,經驗證後得分。



慈善捐贈,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慈善組織
每千元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贈證明,經驗證後得分。



入戶城鎮
入戶縣級城區
5分
申請入戶茂港區、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電白縣城區的。


入戶鎮
10分
入戶鎮的(含茂南區各鎮)



減分指標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為的人員,自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入戶;期限屆滿後,超生1個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由本人提供戶籍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並經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門驗證。
減分指標所有項目扣分均需累計。
非婚生育及收養子女未登記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且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以及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扣50分。




違法犯罪
曾受過勞動教養(近5年內)
扣50分
由本人提供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並經市公安部門驗證。


曾受過刑事處罰(近5年內)
扣100分




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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