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定條規法

英國法定條規法,是指英國議會制定的有關制定重要的委任立法的程式等的法律。1946年制定,1948年1月實施。適用範圍包括:(1)根據該法和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指明用樞密院令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2)部長根據與上款相同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規章;(3)根據該法生效前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性法規,且在1893年行政規章公布法適用範圍內。上述三種稱為“法定的條規”。法定條規的範圍只是行政法規和重要的行政規章。該法對法定條規的制定程式,在公布和議會監督程式上作了規定,其他程式分別由授權法律個別地加以規定。

英國行政裁判所,根據英國議會法令所建立的、專門處理某一類行政爭議的機構。產生於20世紀。因其程式簡便、辦案迅速、費用低廉且具有專門知識而迅速發展。在組織上和行政機關有聯繫,但活動上保持獨立性質,不屬於普通法院系統。類型很多,有些與法院非常相似,但大部分與法院不同;名稱也不統一,最常見的名稱有委員會、局、裁判所和專員等。裁判所具有準司法權,以類似於法院的程式和方式開展活動。裁判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和無偏私的規則,程式上無統一的程式法典,各裁判所根據工作對象不同而異,但大都採用對抗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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