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定條規法,是指英國議會制定的有關制定重要的委任立法的程式等的法律。1946年制定,1948年1月實施。適用範圍包括:(1)根據該法和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指明用樞密院令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2)部長根據與上款相同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規章;(3)根據該法生效前所制定的法律的授權,在該法生效後所制定的各種行政性法規,且在1893年行政規章公布法適用範圍內。上述三種稱為“法定的條規”。法定條規的範圍只是行政法規和重要的行政規章。該法對法定條規的制定程式,在公布和議會監督程式上作了規定,其他程式分別由授權法律個別地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