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條例,是指英國法令,因在威斯敏斯特制定而得名。同名者有4個,即1275年、1285年、1290年和1931年頒布的《威斯敏斯特條例》。前3個條例均由英王愛德華一世(1272—1307)頒布。1275年的條例旨在保障教會財產免遭國王和貴族侵犯,規定自由選舉郡長等官職,修改了刑法和訴訟程式,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必須實行陪審制度。1285年條例,肯定了封建土地的長子繼承制,規定租戶兩年不繳納租稅時領主可收固土地,擴大了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範圍。1290年條例,規定自由人可以出賣其占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土地上的封建義務須同時轉移給買受人,使土地私有制逐步確立,條例還禁止僧侶占有世俗封地,貴族也不得把土地出賣或贈送給僧侶。1931年條例是英國議會制定的關於處理大英國協內部關係的重要法律。它賦予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愛爾蘭和紐芬蘭以完全的立法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斯敏斯特條例
- 地區:英國
- 時間:1275年、1285年、1290年和1931年
- 內容:處理大英國協內部關係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