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調査程式規則,是指在諮詢行政裁判所委員會後,用法定條規為某一類或某一項的法定調査制定程式規則。對特別重要的程式行政裁判所委員會也主動地提出建議。部長根據法律的授權在諮詢行政裁判所委員會的意見後也制定程式規則。沒有制定程式規則的調査大都仿效大法官所制定的某些規則。
大法官所制定的程式規則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1)有權出席調查的人。(2)有權出席調查的人是否有權使用代理人。(3)調查程式各個步驟的時間和形式。(4)各方面當事人陳述意見和答辯的時間表。(5)證據和證人問題。(6)實地調査的程式。(7)調査結束後,部長的決定是否必須說明理由。(8)其他認為有必要規定的事項。調查程式以視察員寫出調査報告而告終。1958年以後的調査程式規則,大都規定要公開調査的結果。調査程式規定的詳細程度和正式化程度因各類調査的性質和重要性而各異,但基本步驟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