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

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

《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是202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陽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
  • 作者:徐陽光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頁數:245 頁
  • 定價: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468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歷史悠久,體系完備。本書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部分:一是概要介紹英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歷史演進和當代發展;二是著力分析破產清算、債務紓緩令、個人自願安排、管理令,以及擬於2021年實施的“喘息空間”計畫等正式程式機制;三是特別關注以債務管理計畫為代表的非正式程式機制;四是精心編譯英國破產服務局的破產清算指南、破產職業倫理準則、債務管理標準協會行為準則等檔案列為附錄。英國法強調正式程式與非正式程式的協調配合,注重製度規則的細節設計,並在破產案件的司法職能和管理職能區分方面獨樹一幟,是許多國家個人債務清理程式機制構建和個人破產立法的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徐陽光,湖南平江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英國劍橋大學訪問學者(2019~2020年)。入選中國人民大學首批“傑出學者”(青年學者A崗)、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計畫。主要研究方向:破產法,財稅法。
兼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商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委員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省部級項目5項,出版學術著作5部,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為何關注個人破產制度?
二、為何關注英國個人破產制度?
三、如何關注英國個人破產制度?
四、我們能學到哪些?
第一章制度淵源:破產制度演進簡史
一、歷史文獻中的個人破產立法蹤跡
(一)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法典》的償債規定
(二)古希臘時期的債務清理制度
(三)古羅馬時期破產法的形成
(四)宗教教義中的債務清理安排
二、英國個人破產立法478年簡史
(一)《1542年破產法》:首次引入按比例分配原則
(二)《1570年破產法》:區分商人與非商人並建立破產專員制度
(三)《1603年破產法》:首次確立反破產欺詐的調查制度
(四)《1705年破產法》:首次確立破產免責制度
(五)《1732年破產法》:債權人任命受託人來管理破產事務
(六)《1861年破產法》:廢除商人與非商人的區分
(七)《1883年破產法》:區分司法職能與管理職能
(八)《1914年破產法》:300多年立法實踐之集大成者
(九)《1976年破產法》:首創自動免責制度
第二章當代立法:《1986年破產法》與制度框架
一、《科克報告》與《1986年破產法》
二、《1986年破產法》基本框架
三、《2016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破產規則》基本框架
四、蘇格蘭破產立法與債務執行手段
(一)公司破產立法概況
(二)個人破產立法概況
(三)蘇格蘭的債務執行程式
第三章機構角色:英國破產程式中的管理體制
一、內閣大臣與破產管理
(一)制定條例和規則的權力
(二)在破產清算程式中的作用
(三)破產服務局賬戶管理
二、破產服務局與官方接管人
(一)破產服務局的內設機構
(二)官方接管人
三、受認可專業團體與破產行業監管
(一)受認可專業團體
(二)破產行業監管架構
四、破產從業者協會與統一資格考試
(一)破產從業者協會
(二)破產職業資格統一考試
(三)破產專業領域的水平證明考試
五、破產聯合管理委員會
六、金融行為監管局
七、金融督查服務機構
(一)組織結構
(二)資金來源
(三)周邊關係
八、財務諮詢與養老金服務機構
九、債務管理標準協會
第四章破產清算:英國破產體系中的底線基準
一、破產清算程式的基本界定
二、債務人申請與審裁員裁決
(一)債務人的申請
(二)審裁員的審查
三、債權人申請與法院裁決
(一)債權人的申請
(二)法院的審查
四、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
(一)破產管理人的主體類型
(二)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權
(三)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五、破產清算程式中法院的權力
(一)逮捕權
(二)對破產人財產的扣押權
(三)對破產人交易行為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權
(四)命令稅務局提供相關的檔案
(五)任命特別經理
(六)破產人信件資料郵寄的重新定向
六、破產財產與自由財產
(一)破產財產的範圍
(二)如何處理“破產人住房”?
(三)如何對待擔保財產?
(四)自由財產的範圍
(五)收入支付協定和收入支付令
七、破產債權清償順位
(一)擔保債權
(二)破產費用
(三)超級優先的債權
(四)優先債權
(五)浮動抵押債權
(六)普通無擔保債權
(七)破產程式啟動後的債務利息
(八)劣後債權
(九)剩餘財產
八、破產免責
(一)免責期限
(二)免責的影響
(三)免責證明
九、破產限制令與破產限制承諾
(一)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後果:失權與復權
十、破產令的取消
十一、破產登記制度
(一)個人破產登記系統
(二)土地註冊登記
(三)信用評級/徵信機構
十二、破產犯罪
(一)不披露信息
(二)隱藏財產
(三)隱藏或者偽造賬簿、檔案資料
(四)錯誤陳述
(五)欺詐處置財產
(六)攜帶財產潛逃
(七)欺詐處置財產以獲得貸款
(八)對外借款與從事商業行為
第五章債務紓緩程式:法庭外的法定救濟方式
一、債務紓緩程式的立法背景
二、債務紓緩令的申請主體
(一)適格債務人
(二)適格債務
三、債務紓緩令的申請程式
(一)選定債務諮詢管理機構
(二)提出債務紓緩令申請
(三)交納申請費
四、債務紓緩令的頒發程式
(一)官方接管人對債務人申請的審查
(二)官方接管人決定頒發債務紓緩令
(三)債務紓緩令的撤回或修正
五、債務紓緩程式中法院的作用
(一)與債務紓緩令有關的權力
(二)在債務人交易情況和財產狀況調查中的權力
六、債務紓緩令對債權人的影響
(一)中止行權
(二)債權人的救濟權
七、債務紓緩令對債務人的影響
(一)有利影響
(二)限制措施
第六章個人自願安排:法庭內的個人更生程式
一、個人自願安排的基本特徵
二、個人自願安排的適用對象
(一)適格債務人
(二)適格債務
三、個人自願安排的成本
四、個人自願安排的“臨時中止行權令”
五、個人自願安排的批准與執行
六、個人自願安排對債務人的影響
第七章管理令:基於判決債務的特殊救濟
一、管理令的適用對象
(一)適格債務人
(二)適格債務
二、管理令的基本程式
(一)管理令的申請
(二)管理令的頒發
(三)管理令的管理
三、管理令對債務人的影響
第八章非正式程式:個人債務清理的庭外協商途徑
一、象徵性支付計畫
二、債務合併
三、債務註銷
四、與債權人的非正式安排
五、全部一次性解決方案
第九章債務管理計畫:非正式程式的典型代表
一、債務管理計畫涵蓋的債權範圍
二、債務管理計畫的適用情形
三、債務管理計畫的程式步驟
四、免費債務管理機構與收費債務管理公司
(一)如何選擇免費的債務管理機構
(二)如何選擇收費的債務管理公司
五、債務管理公司必須遵循的規則
(一)不得誤導債務人
(二)收費必須公開透明
(三)不得主動找上門
(四)提供給債務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五)提供給債務人的建議必須符合要求
(六)債務管理公司必須遵循的其他規則
六、債務管理計畫實施產生的影響
(一)債務管理計畫將會對債務人的信用等級產生影響
(二)債務管理計畫對債權人的影響
(三)債務人在債務管理計畫實施期間出現償付困難的處理
第十章“喘息空間”計畫:蘇格蘭債務整理計畫的全英擴展
一、“喘息空間”計畫的政策醞釀
(一)提議與呼籲階段
(二)動議與論證階段
二、“喘息空間”計畫的參考樣本:蘇格蘭法定債務安排計畫
(一)蘇格蘭法定債務安排計畫的立法依據
(二)蘇格蘭法定債務安排計畫的基本內容
三、“喘息空間”計畫的核心內容:法定“喘息空間”
(一)法定“喘息空間”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喘息空間”的適用條件
(三)法定“喘息空間”的法律效力
四、“喘息空間”計畫的核心內容:法定債務清償計畫
(一)法定債務清償計畫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債務清償計畫的適用條件
(三)法定債務清償計畫的法律效力
五、“喘息空間”計畫的其他技術問題
(一)如何界定“問題債務”?
(二)12個月間隔期是否必要?
(三)如何看待債權人的反對權?
(四)應否設立公開的登記查詢系統?
參考文獻
附錄1:英國破產服務局《關於破產清算的指南》
附錄2:《1986年破產法》附屬檔案4A:破產限制令和破產限制承諾
附錄3:破產限制令和破產限制承諾產生的84種受限情形
附錄4:英國《破產職業倫理準則》
附錄5:《債務管理標準協會行為準則》
附錄6:《英格蘭和威爾斯年度破產案件數據統計表(2000~2019年)》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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