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伊同盟條約是在伊拉克民族獨立運動迅猛發展的形勢下,英國玩弄的欺騙伎倆。它雖然表面上承認了伊拉克的獨立,但保留了委任統治時英國在伊拉克的既得利益和種種特權。伊拉克的內政、外交和國防大權實際仍控制在英國人手裡
1930年6月30日英國與伊拉克 努里·賽義德政府簽訂的一項為期25年的條約。條約包括正文、附錄和來往函件3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①英、伊永遠和平友好,雙方建立親密的聯盟,戰時互相幫助;②英國駐巴格達大使享有比其他國家外交官優越的地位。伊拉克聘請英國人擔任外交官。雙方對涉及兩國共同利益的外交政策應進行協商;③伊拉克留用英籍行政官員,但數量應削減;④在條約簽訂後5年內,英國開始占用巴斯拉附近的舒艾拜和巴格達西面的哈巴尼亞兩個空軍基地。在占用前,英國可繼續使用希奈迪(在巴格達附近)和摩蘇爾的營房及機場。駐伊英軍享有種種特權;⑤戰時伊拉克政府應向英軍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英軍有在伊拉克陸地、領水、領海、領空自由活動的權利;⑥伊拉克軍隊必須聘用英國顧問和教官,由英國提供武器裝備和培養伊拉克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