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伊同盟條約,英國同伊拉克費薩爾王朝簽訂的同盟互助條約。前後共兩次。第一次同盟條約簽訂於1922年10月10日,條約共18條,有效期為20年,其主要內容有:不經英國同意,伊拉克不得任用外國人為伊政府官員;伊拉克在財政和國際事務方面應接受英國的建議;英國同意協助伊拉克加入國際聯盟並向伊提供軍事援助;伊拉克不得將領土割讓給任何其他國家,等等。該條約還確認了英國在伊拉克的委任統治地位。第二次英伊同盟條約簽訂於1930年6月30日。條約由11項主要條款以及一些附屬檔案組成,有效期為25年。條約規定:英、伊兩國建立密切的同盟關係,在外交事務上相互協調;一旦發生戰爭,雙方必須互相幫助;伊拉克同意英國在其領土上建立兩個空軍基地並在那裡駐軍;英國則有義務幫助伊拉克訓練和裝備軍隊,等等。該條約的簽訂儘管從形式上結束了英國對伊拉克的委任統治,宣布承認伊拉克為一獨立國家,但是英國仍在伊拉克保留了許多特權,伊拉克在外交和軍事上仍然依附於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