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情處理制度,是指日本行政法用語。行政機關聽取公民對行政的不滿情緒,通過簡易程式採取必要措施的一種非正式救濟制度。苦情指國民或團體對行政行為的不滿或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為解決因不滿或不服所發生的爭議所採取的措施,稱為廣義的苦情處理。主管苦情調停的行政機關(專門機關)進行的苦情調停,稱為狹義的苦情處理。目的在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爭議納入訴訟程式,從而避.免國民與行政機關的直接對抗,也可以防止爭議的’激化,以便迅速、簡便地解決行政爭議。
日本設有很多處理苦情的機構,其中專門處理苦情的機構包’括:(1)行政管理廳。為政府機構,主要對與國家行政機關、公司、公團等一般業務有關而提出的苦情進行調停;(2)行政協商委員會。為民間機構,對行政管理廳可以處理的苦情進行協商,給申請人以必要的建議,或將苦情通知行政管理廳;(3)市民協商室。設立於公共團體內,對與該公共團體業務,有關的苦情進行協商和調停;(4)法務省的人權維護局、人權協商委員會。其任務是調査一般的侵犯人權案件,收集有關情報,對公務員侵犯人權的案件進行調査和協商。苦情處理制度同行政不服審査制度和行政案件訴訟制度相比,更加靈活,富有彈性。苦情處理是一種非正式的救濟程式,不能直接取締成為訴苦對象的行政處分,其處理結果也不拘束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