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有水,男,漢族,1966年9月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苗有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
- 出生日期:1966年9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研究成果,工作情況,
人物履歷
1988年畢業於杭州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8年8月至1990年9月在浙江省黃岩市人民法院工作,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
1993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刑法學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3年8月至1994年9月任浙江省黃岩市人民法院刑庭審判員;
1994年考取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刑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獲法學博士學位。
1997年至200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任助理審判員。
在此期間,1999年8月被派往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學習,2000年7月回國,獲商法專業碩士學位。
2002年8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同月起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判長。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2017年04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
2011年11月4日被評為第二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任免信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職務。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研究成果
- 專著類:
1、專著《保全處分與中國刑法發展》,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2001年6月第1版。
2、專著《刑事審判的一般思路——刑事法律適用問題二十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專著《在大案要案的背後——媒體關注與司法審判的對白》(苗有水劉樹德著),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 編著類:
1、組織編著《刑法若干實務與典型案例釋論》(苗有水任副主編),民眾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組織編著《當代犯罪與犯罪偵破指南》(上、中、下),民眾出版社2003年版,李新成等任主編,苗有水等任副主編。
3、組織編著《定罪與量刑叢書》(鮮鐵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參加撰寫《刑法學全書》(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
5、參加撰寫《“六害”治理論》(儲槐植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6、參加撰寫《經濟刑法教程》(甘功仁主編,任衛華、張國軒副主編),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7、參加撰寫《刑法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研究》(高憬宏主編,張明、陸錦彪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參加撰寫《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研究》(黨建軍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9、參加撰寫《證據法要義》(畢玉謙主編、金俊銀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10、參加撰寫《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高憬宏楊萬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11、參加撰寫《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立案、審判監督、執行篇》(鄭學林宮鳴 俞靈雨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12、參加撰寫《犯罪學研究》(張小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 論文類
在《中外法學》、《人民司法》、《法律適用》、《法學與實踐》、《法學天地》、《煙臺大學學報》、《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貴州法學》、《刑事法評論》、《刑事法判解研究》、《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司法指南》、《我國當前經濟犯罪研究》、《刑法修改研究論文集》等國內各種法學雜誌、論文集及《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上發表專業論文近四十篇。
1、《論貝卡里亞刑法思想的正義和功利根基》,載於《煙臺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1期。
2、《持有型犯罪與嚴格責任》,載於《法律適用》1998年第1期。另載於《刑事法學要論――跨世紀的回顧與前瞻》,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3、《保全處分理論以及我國保全措施刑事立法化》,載於《刑事法評論》第1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國刑法改革的難題——保全處分之取捨》,載於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1996年年會論文集(高銘暄主編:《刑法修改建議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探究罪數不典型的疑難類型——吸收犯》,載於《刑事一體化的本體展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適用解讀(上)》(苗有水 侯亞輝),載於姜偉主編:《刑事司法指南》總第18集。
7、《<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適用解讀(下)》(苗有水 宋偉岩),載於姜偉主編:《刑事司法指南》總第19集。
8、《加強理論研究,努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全國法院系統第九界學術討論會綜述(一)》(黨建軍 苗有水),載於《法律適用》1998年第1期。
9、《關於單位走私犯罪的幾點思考》,載於寧波海關緝私局編:《緝私工作研究》(2003)。
10、《走私犯罪的認定及法律適用》,載於《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11、《偵查人員引誘犯罪及其法律後果》,載於《人民法院報》2003年4月21日第3版。
12、《中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理論和實踐》(張軍 單長宗苗有水),載於《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2輯。
13、《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的幾個問題》,載於《立案工作指導與參考》2003年第1卷(總第2卷)。
14、《人身危險性的刑法學研究》,載於劉生榮、黃丁全主編:《刑法基礎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5、《略談吸收犯的吸收屬性》,載於《貴州法學》1995年第4期。
16、《淺談違反公司法犯罪的罪名》,載於《法學與實踐》1996年第3期。
17、《“強姦後迫使賣淫”的學理解釋》,載於《法學天地》1995年第4期。
18、《傳播性病罪比較研究》,載於《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1期。
19、《論吸收犯的罪數本質及其基本形式》,載於《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3期。
20、《組織他人賣淫罪若干問題研究》,載於《中外法學》1996年第3期。
21、《我國當前經濟犯罪問題研討會綜述》(楊春洗 高格 苗有水 常鐵威),載於楊春洗、高格主編:《我國當前經濟犯罪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2002年第4輯(總第27輯)。
23、《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一)――如何把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8日第3版。
24、《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二)――如何認定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15日第3版。
25、《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三)――如何認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22日第3版。
26、《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四)――如何區分貪污罪的既遂與未遂》(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4年11月29日第3版。
27、《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五)――怎樣認識貪污罪的對象範圍》(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5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28、《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六)――如何認定共同貪污犯罪“個人犯罪數額”》(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12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29、《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七)――如何把握“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內涵》(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19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0、《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八)――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共同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26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1、《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九)――如何認定受賄罪構成要件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6月22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2、《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斡旋受賄罪的兩個問題》(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6月29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3、《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一)――如何把握受賄罪構成要件之“為他人謀取利益”》(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6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4、《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二)――如何認定受賄罪的共同犯罪》(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13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5、《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三)――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20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6、《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四)――幾種特殊挪用公款行為性質的認定》(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27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7、《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五)――挪用公款後尚未投入使用的行為的性質》(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8月3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8、《職務型經濟犯罪疑難問題對話錄(十六)――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熊選國、苗有水),《人民法院報》2005年8月10日理論與實踐周刊。
39、《挪用公款罪的八個疑難問題解析》,《檢察日報》2007年8月3日。
- 學術領域兼職情況
2006年9月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恢復性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2006年12月被聘為西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2007年9月被聘為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2009年9月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員。
2010年9月被聘為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業委員會研究員。
工作情況
- 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新聞發布會現場實況
2011年5月16日,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0年全國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並曝光了一批典型發票案件。
中央領導同志對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高度重視,國務院專門成立了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審計署等十七個部門參加的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堅持標本兼治、打防並舉的方針,圍繞印製、兜售、虛開、代開、購買、使用假髮票,以及傳播發票違法信息等環節,實施綜合治理。經過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實現了階段性工作目標。今天,我們請來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部分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與大家見面,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各位關心的問題。
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馬毅民局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黃衛平副廳長;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劉冬副局長;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劉建國副局長;審計署法規司副司級審計員張曼曼女士。
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馬毅民局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黃衛平副廳長;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劉冬副局長;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劉建國副局長;審計署法規司副司級審計員張曼曼女士。
- 第九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在深圳市成功舉行
2011年8月27日至28日,第九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在深圳市成功舉行。此次研討會由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韓國比較刑事法學會共同主辦,由北京師範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深圳市法官協會聯合承辦。來自中韓法學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以及中央和地方政法機關的四十餘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會議。
2011年8月27日上午舉行的開幕式由北京師範大學法學兩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主持。在開幕式上,趙秉志教授首先向與會者介紹了中韓刑法學術研討會歷屆會議的情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深圳市法官協會會長李華楠先生率先致辭,對來自中韓的刑事法學者表示熱烈的歡迎,並介紹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方面的基本情況。韓國比較刑事法學會會長李用植教授隨後致辭,認為中韓學者的交流不僅促進了兩國刑事法學術研究,而且加強和深化了兩國刑事法學者的學術友誼。接著,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苗有水副庭長致辭,他介紹了中國法院承擔反腐敗犯罪審判工作的機構與職能,並報告了全國法院處理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案件數量、判處刑罰的犯罪人數量、當前中國腐敗犯罪的基本狀況。最後,北京師範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致辭,盛讚了此次會議的籌備工作,並認為此次會議將延續過去歷次研討會的成功經驗而取得圓滿的成就。
- 2012年7月31日通報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有關情況
新聞發布會
201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有關情況。圖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同志回答記者提問。
- 國新辦舉行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
2013年4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負責人杜金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劉文璽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政府網 陳競超 攝)
-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布會在京舉行
人民網北京2013年5月3日電 15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圖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同志在回答記者提問。(羅霄 攝)
- 人權理事會對中國人權狀況進行第二輪評估審議
2013年10月22日 中國外交部特使、中國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代表團團長吳海龍大使率領一個由43名成員組成的跨部門代表團參加了於10月22日在日內瓦舉行的針對中國人權狀況的第二輪審議。
最高人民法院代表苗有水同志回答了司法公正、獨立和死刑的問題。苗有水同志指出:“英國、挪威、比利時提出了司法獨立和死刑問題。我國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司法機關一貫重視司法公正,包括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程式公正是指司法過程嚴格依據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並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實體公正是指確保審判結果公平正義,中國正在建設法治國家,國際社會並未對死刑問題達成共識,保留死刑是各國的司法主權。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種經濟犯罪的死刑是一大進步,實踐中,我們不斷提高死刑案件辦案質量,減少死刑適用,考慮到中國現狀和人民民眾的需求,在現階段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是,廢除死刑是一大趨勢,廢除死刑是發展趨勢,中國正在朝著這個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