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片,前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分類,質量要求,5.1 特徵指標,5.2 質量等級指標,5.3衛生指標,5.4其他,檢驗方法,6.1 透明度、氣味、滋味檢驗:,6.2 色澤檢驗:,6.3 相對密度檢驗:,6.4 折光指數檢驗:,6.5 水分及揮發物檢驗:,6.6 不溶性雜質檢驗:,6.7 酸值檢驗:,6.8 加熱試驗:,6.9 碘值檢驗:,6.10 含皂量檢驗:,6.11 皂化值檢驗:,6.12 不皂化物檢驗:,6.13 過氧化值檢驗:,6.14 冷凍試驗:,6.15 煙點檢驗:,6.16 溶劑殘留量檢驗:,6.17 油脂定性試驗:,6.18 脂肪酸組成檢驗:,6.19 衛生指標檢驗:,檢驗規則,7.1 抽樣,7.2 出廠檢驗,7.3 型式檢驗,7.4 判定規則,標籤,8.1 產品名稱,8.2 原產國,包裝、貯存和運輸,參考文獻,
標準名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代替GB 1534-1986, GB/T 8615-1988
花生油
Peanut oil
2003-11-11發布
2004-05-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5.2中的表1、表2、表3的部分指標、5.4和第7章、第8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對GB 1534-1986《花生油》、GB/T 8615-1988《濃香花生油》的修訂與合併。
本標準與GB 1534-1986、GB/T 8615-1988的主要技術差異:
——本標準的結構、技術要素及表述規則按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修改;
——根據花生油採用的加工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和定等;
——對上述標準中特徵指標和質量指標項目進行了調整;
——對質量指標中相關指標值作了修訂。
本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修改了有關指標。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534-1986《花生油》、GB/T 8615-1988《濃香花生油》。
本標準由國家糧食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國家糧食局西安油脂食品及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參加起草單位:山東萊陽魯花花生油有限公司、青島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上海福臨門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南順油脂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龍伶俐、薛雅琳、陳燕、孫東偉、龐冬梅、徐霞、夏洪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1534—1986、GB/T 8615-1988。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花生油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及規則、標籤、包裝、貯存和運輸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壓榨成品花生油、浸出成品花生油和花生原油。
花生原油的質量指標僅適用於花生原油的貿易。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標準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檢驗扦樣、分樣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檢驗透明度、色澤、氣味、滋味鑑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檢驗比重測定法
GB/T 5527 植物油脂檢驗折光指數測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揮發物含量測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檢驗雜質測定法
GB/T 5530 動植物油脂酸價和酸度的測定(GB/T 5530-1998,eqv ISO 660:1983)
GB/T 5531 植物油脂檢驗加熱試驗
GB/T 5532 植物油碘價測定(GB/T 5532-1995,neq ISO 3961:1989)
GB/T 5533 植物油脂檢驗含皂量測定法
GB/T 5534 動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測定(GB/T 5534-1995,idt ISO 3657:1988)
GB/T 5535 植物油脂檢驗不皂化物測定
GB/T 5538 油脂過氧化值測定(GB/T 5538-1995,eqv ISO 3960:1977)
GB/T 5539 植物油脂檢驗油脂定性試驗
GB 7718 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銷售包裝
GB/T 17376 動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製備(GB/T 17376—1998,eqv ISO 5509:1978)
GB/T 17377 動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氣相色譜分析(GB/T 17377—1998,eqv ISO 5508:1990)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壓榨花生油 pressing peanut oil
花生經直接壓榨製取的油。
3.2
浸出花生油 solvent extraction peanut oil
花生經浸出工藝製取的油。
3.3
花生原油crude peanut oil
未經任何處理的不能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油。
3.4
成品花生油finished product of peanut oil
經處理符合本標準成品油質量指標和衛生要求的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油。
3.5
折光指數 refractive index
光線從空氣中射入油脂時,入射角與折射角的正弦之比值。
3.6
相對密度 specific gravity
20℃植物油的質量與同體積20℃蒸餾水的質量之比值。
3.7
碘值 iodine value
在規定條件下與100g油脂發生加成反應所需碘的克數。
3.8
皂化值 saponification value
皂化1g油脂所需的氫氧化鉀毫克數。
3.9
不皂化物 unsaponifiable matter
油脂中不與鹼起作用、溶於醚、不溶於水的物質,包括甾醇、脂溶性維生素和色素等。
3.10
脂肪酸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總稱,通式為R-COOH。
3.11
色澤colour
油脂本身帶有的顏色。主要來自於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12
透明度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過光線的程度。
3.13
水分及揮發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溫度條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揮發物。
3.14
不溶性雜質 insoluble impurity
油脂中不溶於石油醚等有機溶劑的物質。
3.15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離脂肪酸需要的氫氧化鉀毫克數。
3.16
過氧化值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過氧化物的毫摩爾數。
3.17
溶劑殘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油脂中殘留的溶劑毫克數。
3.18
加熱試驗heating test
油樣加熱至280℃時,觀察有無析出物和油色變化情況。
3.19
冷凍試驗 refrigeration test
油樣置於0℃恆溫條件下保持一定的時間,觀察其澄清度。
3.20
含皂量 saponified matter content
經過鹼煉後的油脂中皂化物的含量(以油酸鈉計)。
3.21
煙點smoking point
油樣加熱至開始連續發藍煙時的溫度。
分類
花生油分為花生原油和壓榨成品花生油、浸出成品花生油三類。
質量要求
5.1 特徵指標
折光指數(n): 1.460~1.465
相對密度(d2020): 0.914~0.917
碘值(I)/(g/100g): 86~107
皂化值(KOH)/(mg/g): 187~196
不皂化物/(g/kg): ≤10
脂肪酸組成/(%):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0.1
豆蔻酸 C14:0 ND~0.1
棕櫚酸 C16:0 8.0~14.0
棕櫚一烯酸 C16:1 ND~0.2
十七烷酸 C17:0 ND~0.1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ND~0.1
硬脂酸 C18:0 1.0~4.5
油酸 C18:1 35.0~67.0
亞油酸 C18:2 13.0~43.0
亞麻酸 C18:3 ND~0.3
花生酸 C20:0 1.0~2.0
花生一烯酸 C20:1 0.7~1.7
山嵛酸 C22:0 1.5~4.5
芥酸 C22:1 ND~0.3
木焦油酸 C24:0 0.5~2.5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ND~0.3
注1:上列指標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 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標準》的指標一致。
注2:ND表示未檢出,定義為0.05%。
5.2 質量等級指標
5.2.1花生原油質量指標見表1。
表1 花生原油質量指標
項 目 | 質 量 指 標 |
氣味、滋味 | 具有花生原油固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味 |
水分及揮發物/(%) ≤ | 0.20 |
不溶性雜質/(%) ≤ | 0.20 |
酸值(KOH)/(mg/g) ≤ | 4.0 |
過氧化值/(mmol/kg) ≤ | 7.5 |
溶劑殘留量/(mg/kg) ≤ | 100 |
註:黑體部分指標強制。 | |
5.2.2壓榨成品花生油、浸出成品花生油質量指標分別見表2和表3。
表2 壓榨成品花生油質量指標
項 目 | 質 量 指 標 | | |
| 一 級 | 二 級 | |
色澤(羅維朋比色槽25.4mm) ≤ | 黃15 紅1.5 | 黃25 紅4.0 | |
氣味、滋味 | 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無異味 | 具有花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無異味 |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澄清、透明 | |
水分及揮發物/(%) ≤ | 0.10 | 0.15 | |
不溶性雜質/(%) ≤ | 0.05 | 0.05 | |
酸值(KOH)/(mg/g) ≤ | 1.0 | 2.5 | |
過氧化值/(mmol/kg) ≤ | 6.0 | 7.5 | |
溶劑殘留量/(mg/kg)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
加熱試驗(280℃) | 無析出物, 羅維朋比色: 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於0.4 | 微量析出物, 羅維朋比色: 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於4.0,藍色值增加小於0.5 | |
註:黑體部分指標強制。 | | | |
| | | |
表3 浸出成品花生油質量指標
項 目 | 質 量 指 標 | | | | | | |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 | |
色澤 | (羅維朋比色槽25.4mm) ≤ | —— | —— | 黃25 紅2.0 | 黃25 紅4.0 | | | |
色澤 | (羅維朋比色槽133.4mm) ≤ | 黃15 紅1.5 | 黃20 紅2.0 | —— | —— | | | |
氣味、滋味 | 無氣味、口感好 | 氣味、口感良好 | 具有花生油固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味 | 具有花生油固有 的氣味和滋味, 無異味 | | | |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澄清、透明 | —— | —— | | | | |
水分及揮發物/(%) ≤ | 0.05 | 0.05 | 0.10 | 0.20 | | | | |
不溶性雜質/(%) ≤ | 0.05 | 0.05 | 0.05 | 0.05 | | | | |
酸值(KOH)/(mg/g) ≤ | 0.20 | 0.30 | 1.0 | 3.0 | | | | |
過氧化值/(mmol/100g) ≤ | 5.0 | 5.0 | 7.5 | 7.5 | | | | |
加熱試驗(280℃) | —— | —— | 無析出物, 羅維朋比色: 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於0.4 | 微量析出物, 羅維朋比色: 黃色值不變,紅色值增加小於4.0,藍色值增加小於0.5 | | | | |
含皂量/(%) ≤ | —— | —— | 0.03 | —— | | | | |
煙點/℃ ≥ | 215 | 205 | —— | —— | | | | |
溶劑殘留量/(mg/kg)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 50 | ≤ 50 | | | | |
注1:劃有“—”者不做檢測。壓榨油和一、二級浸出油的溶劑殘留量檢出值小於10mg/kg時,視為未檢出。 注2:黑體部分指標強制。 | | | | | | | | |
| | | | | | | | |
5.3衛生指標
按GB 2716、GB 2760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4其他
花生油中不得摻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檢驗方法
6.1 透明度、氣味、滋味檢驗: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執行。
6.2 色澤檢驗: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執行。
6.3 相對密度檢驗:
按GB/T 5526執行。
6.4 折光指數檢驗:
按GB/T 5527執行。
6.5 水分及揮發物檢驗:
按GB/T 5528執行。
6.6 不溶性雜質檢驗:
按GB/T 5529執行。
6.7 酸值檢驗:
按GB/T 5530執行
6.8 加熱試驗:
按GB/T 5531執行。
6.9 碘值檢驗:
按GB/T 5532執行。
6.10 含皂量檢驗:
按GB/T 5533執行。
6.11 皂化值檢驗:
按GB/T 5534執行。
6.12 不皂化物檢驗:
按GB/T 5535執行。
6.13 過氧化值檢驗:
按GB/T 5538執行。
6.14 冷凍試驗:
按GB/T 17756-1999附錄A執行。
6.15 煙點檢驗:
按GB/T 17756-1999附錄B執行。
6.16 溶劑殘留量檢驗:
按GB/T 5009.37執行。
6.17 油脂定性試驗:
按GB/T 5539執行。以油脂定性試驗和花生油特徵指標(5.1)作為綜合判定依據。
6.18 脂肪酸組成檢驗:
按GB/T 17376~17377執行。
6.19 衛生指標檢驗:
按GB/T 5009.37執行。
檢驗規則
7.1 抽樣
花生油抽樣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執行。
7.2 出廠檢驗
7.2.1 應逐批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7.2.2 按本標準5.2的規定檢驗。
7.3 型式檢驗
7.3.1 當原料、設備、工藝有較大變化或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均應進行型式檢驗。
7.3.2 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檢驗。
7.4 判定規則
7.4.1 產品未標註質量等級時,按不合格判定。
7.4.2 產品的各等級指標中有一項不合格時,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標籤
除了符合GB 7718的規定及要求之外,還有以下專門條款:
8.1 產品名稱
8.1.1 凡標識“花生油”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8.1.2 壓榨花生油、浸出花生油要在產品標籤中分別標識“壓榨”、“浸出”字樣。
8.2 原產國
應註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包裝、貯存和運輸
9.1 包裝
應符合GB/T 17374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9.2 貯存
應貯存於陰涼、乾燥及避光處。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9.3 運輸
運輸中應注意安全,防止日曬、雨淋、滲漏、污染和標籤脫落。散裝運輸要有專車,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參考文獻
[1]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 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