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木汗習慣法,哈薩克汗國法典之一。17世紀前期艾斯木汗(額什木汗)制定。《哈斯木汗法典》實行百年後,至艾斯木汗統治時期(1598—1628或1645年),又制定新的法典。艾斯木汗在哈薩克歷史上以“魁梧的艾斯木好漢”而聞名。即位後,與布哈拉及撒馬爾罕統治者簽訂和約,規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圍地區在240年內歸哈薩克汗國管轄。並與中亞各國建立貿易關係,以武力討平塔什乾統治者吐爾遜·穆罕默德的叛離,使哈薩克汗國重歸統一。為維護秩序,處理汗國內各種事件和刑事犯罪案件,遂對《哈斯木汗法典》進行補充,形成《艾斯木汗習慣法》(額什木汗習慣法),也稱《古用法律》或《艾斯木汗舊典》。其補充內容包括:1、可汗有權制定適合於自己汗國之法律,以便以法律形式維護社會秩序,鞏固統治地位;2、巴圖爾應當進行合法的出征並戰必取勝(或譯為“巴圖爾應當勇敢出征並戰勝敵人”),以保證軍事的勝利,維護汗國的統一;3.尊敬有學問的人,以提高文化水平;4、“比”(負責處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階層)應當有專門辦事機構,以利於處理汗國內各種訴訟案件和民事糾紛,鞏固封建統治秩序。這是哈薩克汗國政治、軍事、文化、司法等方面帶有根本法性質之四項原則。其全文已失傳,現唯有一種簡單的《哈薩克汗國法典》手抄本(《哈薩克可汗圖像集》一部分),藏於土耳其伊斯坦堡市蘇來滿·哈努尼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