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克汗法典,哈薩克汗國法典之一。17世紀末18世紀初頭克汗所制定,頭克汗為江格爾汗之子。
其統治時期(1680—1718),致力於消除汗國內分裂狀態,加強汗權,維護諸部落間團結,採取各種措施控制三個玉茲,限制各兀魯思的獨立活動,使汗國又出現統一局面。但由於準噶爾部貴族侵占其東部地區,哈薩克人擁有之牧場大為縮小,內部爭奪牧場的糾紛時有發生,人命案件也逐漸增多,故頭克汗審時度勢,將土地法從財產法中分離出來,從刑事法中析出償命法,並對寡婦轉房作了具體規定,以法律形式解決當時存在問題。他組織人蒐集哈薩克古代風俗習慣、判例和法律,召集“比”(負責處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階層)中之有名望者,在《哈斯木汗法典》及《艾斯木汗習慣法》基礎上制定新法典,即將《哈斯木汗法典》五項條款(財產法、刑事法、兵役法、使臣法、民事法)修改並補充為七項,增添了土地法和償命法,稱為《七項法典》,史稱《頭克汗法典》,或譯為《泰吾坎汗法典》、《塔夫卡汗法典》。其全文已失傳,現唯有一種簡單的《哈薩克汗國法典》手抄本(《哈薩克可汗圖像集》一部分),藏於土耳其伊斯坦堡市蘇來滿·哈努尼圖書館,從中可了解其主要內容。此外,列夫申《吉爾吉斯·哈薩克諸帳和各草原志》1832年版第3卷170—178頁也記載了此法典片斷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