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木汗法典,哈薩克汗國法典之一。16世紀前期哈斯木汗制定。16世紀初期,哈薩克汗國在哈斯木汗統治時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得到很大發展。為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根據當時實際情況,在古習慣法基礎上進行整理研究,召集比(負責處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階層)中之著名者,共同制定了哈薩克汗國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國名鑒》,世稱《哈斯木汗法典》或《明顯法律》。其主要條款為:1、財產法,包含關於解決牲畜、牧場、土地訴訟的規定。2、刑事法,即有關殺人、搶掠人畜、盜竊等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3、兵役法,關於組建軍隊、兵役義務的規定。4、使臣法,主要規定挑選使臣的條件,指出使臣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熟悉各國情況,能言善辯,精通外交禮節等。5、民事法,關於婚喪嫁娶、節慶禮俗等具體規定。實行百年後,為《艾斯木汗習慣法》所代替。此法典全文已失傳,現唯有一種簡單的《哈薩克汗國法典》手抄本(《哈薩克可汗圖像集》一部分),藏於土耳其伊斯坦堡市蘇來滿·哈努尼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