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基督教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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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拉丁文Conscientia,意即“共同認知”,“與他人共享之知識”。指一個人道德上的是非之心,對自己的行為正當與否的覺知。包括道德上的判斷感、義務感和內省感。它勉勵人做他認同的事,敦促他不做錯謬的事;自己對自己的決定和行為的善惡是非作判斷,由此產生欣慰感、內疚感、衝突感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良心
  • 外文名:Conscience
  • 釋義:指一個人道德上的是非之心,對自己的行為正當與否的覺知
新約聖經》中該詞出現30次。保羅在《羅馬書》中寫道:“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2:14-15)按照這一論述,良心是內在的和普遍的。基督教論及良心時稱其有三點功能:1、義務的功能,即鼓勵行善,警戒作惡;2、司法功能,即判定人行為的是與非;3、執行的功能。在人心中執行它的判斷。當行善時給予人安寧的感覺,反之則予以譴責。康德將良心定義為人內心的道德感,認為“自主的良心判斷是理性自己建立的理想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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