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艙制
對於不同用途、不同大小和不同航區的船舶,抗沉性的要求不同。它分“一艙制”船、“二艙制”船、“三艙制”船等。
“一艙制”船是指該船上任何一艙破損進水而不致造成沉沒的船舶。一般遠洋貨船屬於“一艙制”船。
“二艙制”船是指該船任何相鄰的兩個艙破損進水而不致造成沉沒的船舶。
“三艙制”船是三艙破損進水而不致造成沉沒的船舶。
進水艙的分類
在計算抗沉性時,一般把進水艙分成三類:
1)第一類艙:艙的頂部位於水線以下,艙破損後,海水灌滿整個艙室,但艙頂未破損,因此艙內沒有自由液面。
2)第二類艙:艙的頂部位於水線以上,艙破損後,海水未灌滿整個艙室,船與海水不連通,有
自由液面的存在。艙被堵住以及調節船舶浮態而未裝滿載壓載水的艙就屬於這種情況。
3)第三類艙:艙的頂部位於水線以上,艙破損後,船與海水相連通,艙內水和外面的水面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這是船舶破艙最普遍最典型的情況。
抗沉性的計算
船舶破損進水量如果在排水量10%~15%以內,則可以按照
初穩性的公式進行計算,所計算的誤差在允許的範圍之內。計算方法現在一般分為兩種:
1)增加重量法:把進水的量看作是船體本身的一部分。
2)損失
浮力法:把破損後的艙室看成是不屬於船的,損失的浮力借增加吃水來補償。
滲透率
船艙進水後,由於艙內原來所有的物品包括:管道,機械,各種結構設備和貨物等,進水量並不能達到百分之百。因此在計算抗沉性的進水體積時需要考慮這個因素。設實際進水體積為V1,空艙型體積為V,兩者的體積之比就是體積滲透率
。即:
物品放置
一般化學品船和液體散裝船屬於“二艙制”船或“三艙制”船。對“一艙制”船也不是在任何裝載情況下一艙進水都不會沉沒,因為按抗沉性原理設計艙室時是按照艙室在平均滲透率下的進水量來計算的。所謂滲透率是指某艙的進水容積與該艙的艙空的比值。所以滿載鋼材的雜貨船,貨艙進水時其進水量就會較大地超過儲備浮力,就不一定保證船舶不沉。
船舶在破損進水後是否會傾覆或沉沒,在一定程度上還與船上人員採取的抗沉性措施是否得當有關。船舶破損進水後的措施有很多,如抽水、灌水、堵漏、加固、拋棄船上載荷、移動載荷或調駁壓載水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證船舶浮力,有時為了減少船舶傾斜、改善船舶浮態和穩性,常常通過採用灌水或調駁到相應的艙室的辦法來達到
現代艦船幾乎都設有雙層底和水密橫艙壁,而將整個船體分成幾個單獨的水密艙室,並在水線以上留有足夠的乾舷高度,以保持一定的儲備浮力。這樣,當某些部分受損進水後,仍可保持一定的浮態和穩性。
(施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