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險條款

船舶建造保險條款是承保船舶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風險造成的物質損失、責任賠償的一種保險條款。在倫敦保險市場的標準條款是“協會造船人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參考上述學會條款和國內的習慣做法,結合中國情況,制定出本條款。本條款的保險責任綜合了工程保險、財產保險、船舶保險、責任保險、保賠保險的各項內容。中國條款在船舶建成試航階段的碰撞責任賠償,按4/4 (即100%) 責任計賠,高於倫敦保險人協船舶保險條款的3/4規定。

本條款的基本內容是: (1)保險期限,從保險船舶建造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險船舶建成交付訂貨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險單期限滿期為止。但保險單期限有伸縮性,可以提前,可以延期; (2)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可以被保險人暫定的價值,契約價值或船舶建成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3) 保險責任: 船舶在建造過程的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試航期間,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引水員的疏忽或缺乏經驗,船殼、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船台、支架等設備發生事故,設計錯誤造成的物資損失; 以及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救助費用、碰撞責任賠償、第三者財產及人身賠償責任、出險後清除殘骸費用等,均由保險人賠償; (4)承保區域: 建造期間限於造船廠範圍內; 試航期間,單程距離超過2000總噸的船舶為500海涅,1000—2000總噸為250海浬,不滿1000總噸為100海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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