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船舶建造保險是專門為適應
造船工業的發展需要而開辦的。 它以各種類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裝置 ( 如石油鑽井平台 ) 作為保險標的,承保造船廠的整個造船過程,從建造、試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該船所需材料、機械設備在船廠範圍內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進出船塢、停靠碼頭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以新造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活動,其性質屬於工程建設保險。由於船舶建造過程中有許多水上業務,如下水、試航等,所以也具備一些船舶營運保險條款的內容。船舶建造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船東,也可以是船廠。
保險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承保的責任範圍包括陸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責任,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還包括:①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及引水員的疏忽過失和缺乏經驗;②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類似設備的損壞或發生故障;④被保險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設計錯誤而引起的損失;⑤在被保險船舶下水失敗後,為重新下水所產生的費用;⑥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對船舶擱淺後為檢查船底而支付的費用;⑦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以及救助費用;⑧發生碰撞事故後,被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浮動物件、船塢、碼頭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損失和延遲喪失使用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⑨被保險船舶遭受契約規定的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引起的清除船舶殘骸的費用、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賠償條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但以被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⑩船舶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險人在事先徵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後,為爭取限制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訴訟費用。
基於船舶建造的特點,該保險有特定的承保區域。我國船舶建造保險條款規定,建造期間的承保區域限於造船廠範圍內;而試航、交船期間, 2000 總噸以上的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500 海里, 1000 總噸至 2000 總噸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250 海里, 1000 總噸以下船舶的單程自航距離限於 l00 海里。保險人對此範圍內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此範圍的,則不承擔保險責任,除非事先徵得了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
除外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的除外責任是:①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②對設計錯誤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換或重建的費用及為了改進或更新設計所發生的任何費用;③被保險人對其僱傭人員的死亡、傷殘或疾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④核反應、輻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武器衝突、炸彈爆炸、戰爭武器、沒收、徵用、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所引起的任何損失;⑥船舶建造契約中規定的罰款以及由於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間接損失;⑦由於任何國家和武裝集團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試航航程受阻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