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基本險,是投保船舶營運險時必須投保的一個項目。
基本介紹
船舶保險從廣義上來講,是指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險等等。從狹義來講,船舶保險也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在船舶營運險中又可以分為船舶基本險、船舶附加險和船舶特殊附加險三種。
船舶保險條款又有哪些呢?船舶險的保險標的是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船舶保險承保範圍廣泛;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東方之星”客輪的翻沉都讓我們意識到,現在不管是坐車,乘船還是坐飛機,都不是絕對安全的,為了自己的安全出行,最好還是買一份保險,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負責。
廣義的船舶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貨櫃險的標的就是營運過程中的貨櫃,其中也可以分為基本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基本險中也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
船舶基本險是投保船舶營運險時必須投保的一個項目,包括兩個選擇:全損險和一切險。
船舶全損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在這一險別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
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來自於自然現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發、閃電等。而意外事故則是被保險人意料之外的損害事故,專指船舶擱淺、碰撞、觸礁、沉沒、失蹤、火災、爆炸等。
②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此類海上風險過去被列為戰爭險的責任範圍。隨著海上航運的發展和船舶保險提供保險保障的需要,現在國際上各個船舶保險條款均把其列入承保範圍,並擴大了風險範圍。只要是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不論是否屬於海盜行為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賠償。
③拋棄貨物。這裡所指的是在被保險船舶遭遇海上危險時,拋棄貨物所引起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例如因拋貨使船舶失去穩定性而傾覆沉沒,並構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④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事故。現代海上航運中,核動力的套用日益廣泛,相應地,由此發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險船舶全損的危險必然存在,故已成為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組成部分。⑤船舶機件和船殼的潛在缺陷。由合格的檢驗人員按照正常的檢驗方法不能發現的瑕疵即為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因此導致被保險船舶的全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⑥由於有關人員的過錯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具體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或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了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風險)所採取的行動等。
船舶一切險
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大於船舶全損險,因而其保險費率大於船舶全損險。根據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①碰撞責任。這是船舶保險責任的擴展,實質上是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實踐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被碰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載財產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等。但是,保險人對於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疾病,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動的、固定的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費用),概不負責。
②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在一切險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保險人予以相應賠償。其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
③施救費用。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在船舶保險中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進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予以賠償。而且,保險人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在船舶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之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船舶保險除外責任
海上船舶保險全損險和一切險中,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完全一致,保險人在該船舶保險中,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負責:
①由於被保險船舶開航時不具備適航條件所造成的損失。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規定:“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船方重視船舶的適航性,減少船舶受損的風險。當然,被保險船舶在開航時不適航,而船東不知道的,保險人還應承擔保險責任。
②由於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通常是指船東或實際行使船東權利來調動和使用船舶的人(如船舶經營人),而被保險人的代表則指負責專門業務,指揮船舶經營運輸的人,如航運、調度、船技、海監部門的工作人員。出於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不屬於海上航運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③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由於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等是船舶正常營運的必然現象,而保養不周是被保險人未克盡職責,更換或修理被保險船舶是保持船舶適航的必要條件。這些不屬海上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④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範圍。
船舶附加險
船舶保險附加險是以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得運費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由收貨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如果貨物因故不能送達目的港,承運人就收不到運費。為此承運人往往在期得運費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險時一併投保運費附加險。目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運費附加險的規定。實際業務中,我國保險公司參照I.T.C.條款,在承保船舶保險時一併承保在船舶費用險內,而船舶費用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的25%,並以全損為限。
船舶特殊附加險
船舶特殊附加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按國際船舶保險市場的習慣,已保了戰爭險,再加保罷工險時一般不再加收保險費,所以一般被保險人同時投保戰爭險和罷工險。
船舶戰爭、罷工險的保險責任
作為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該戰爭、罷工險專門承保因戰爭、罷工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根據我國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的規定,其承保責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碰撞責4任、共同海損和救助或施救費用:
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敵對行為;
②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但是,必須從發生之日起滿6個月保險人才予受理);
③各種戰爭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
④罷工、被迫停工或其他類似事件;
⑤民變、暴動或其他類似事件;
⑥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