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號)自2013年10月1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條數:共18條
- 時間:2013年11月28日
- 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 廢止時間:2013年10月1日起
基本信息
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航空運輸企業的總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補繳,下同)的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應當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核算匯總的銷售額。
第五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用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七條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八條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見附屬檔案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後,於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第九條 總機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條 總機構應當依據《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繳納的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後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附屬檔案2)。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各季度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第十三條 年度終了後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年度航空運輸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於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併補繳入庫。
第十五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六條 總機構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後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附屬檔案:1.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傳遞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