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財政、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稅收規定和制度的擬訂。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執行中央、省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 編制每年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 制定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組織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 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市級預算外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政府貸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 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政府採購規定、制度;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
(七)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國有產權界定和登記、轉讓、授權經營等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財務會計報表)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八) 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九)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市屬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向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的集團公司、財政撥款的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性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
(十) 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一) 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二)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 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四)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部門設定
部 門 | 負責人 | 辦公室 |
辦 公 室 | 張東紅 | 705 |
人事教育股 | 朱思群 | 706 |
財政監察股 | 黃善泉 | 703 |
預 算 股 | 劉小炎 | 606 |
國 庫 股 | 黃秋燕 | 602 |
國庫支付中心 | 陳 兵 | 108 |
綜合規劃股 | 彭紹全 | 101 |
經濟建設股 | 李小林 | 702 |
行政政法股 | 羅映清 | 506 |
教 科 文 股 | 劉永平 | 503 |
社會保障股 | 陳尚文 | 501 |
企 業 股 | 吳志傑 | 401 |
外經金融股 | 陳秋宏 | 505 |
農 財 股 | 陳 奔 | 406 |
法 規 股 | 劉偉堅 | 403 |
會 計 股 | 劉 軍 | 502 |
資金管理股 | 丘玉才 | 603 |
統計評價股 | 羅 斌 | 402 |
財務總監辦公室 | 李 堅 | 605 |
政府採購中心 | 林雯靜 | 405 |
投資審核中心 | 張 暉 | 701 |
信息中心 | 陳熾輝 | 601 |
值 班 室 | | 102 |
司 機 室 | | 103 |
局 傳 真 機 | | 708 |
資 料 室 | | 808 |
現任領導
局長:陳思忠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有關管理規章制度,促進幹部職工正確履行職責,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過錯行為,是指幹部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章制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第三條 追究過錯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局幹部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承擔過錯責任。
(一) 對符合辦事條件,但故意刁難,不予辦理的;
(二) 接待辦事人員時,態度生硬,語言粗俗,有損財政形象的;
(三) 對辦事人員敷衍了事或藉故拖延不辦而超出辦理規定時限的;
(四) 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五) 擅離崗位、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六) 其他違反有關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五條 過錯責任追究的劃分。
(一) 過錯責任由過錯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導致過錯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二) 由於承辦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等原因,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誤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審核人、批准人對承辦人的過錯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追究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三) 集體審批發生過錯的,主持人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對過錯行為,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 口頭批評教育;
(二) 責令書面檢查;
(三) 扣發生活補貼;
(四) 通報批評;
(五) 本年度考核不稱職;
(六) 行政紀律處分。
上述處罰條款,根據過錯行為發生的原因、性質、程度、後果及過錯責任人的認錯態度,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七條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行為發生後,責任人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和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八條 追究過錯責任,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結果應當製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員簽名。
第九條 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製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
(二) 過錯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 處分決定的依據、內容;
(四) 作出處分的時間。
第十條 過錯責任人涉及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等法規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過錯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首問責任制度
興寧市財政局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條 為適應加入世貿後的新形勢,強化社會對本局工作人員的監督,樹立良好的財政形象,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要提高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必須以熱情、大方的態度接待辦事人,堅決杜絕“四難”、敷衍塞責、辦事人往返巡迴的不良現象。
第三條 凡是辦事人到本局辦事,找到的第一個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必須認真負責,熱情接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我很忙”等為由,敷衍了事。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屬本科室、部門業務範圍的,要負責將辦事人帶到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責任人)處講明事由要求,由本科室、部門的崗位責任人負責處理;屬其他科室、部門辦理的事項,必須與有關科室、部門聯繫,協調解決問題。對沒有找到有關崗位責任人的,首問責任要要將辦事人的聯繫電話和通迅地址記錄下來,並負責轉交相關崗位責任人。
第五條 崗位責任人的責任:必須認真負責辦理事項,並有責任在辦事承諾期內,將事項跟蹤落實至辦理完畢;對辦事人提交、報送的材料需要修改的,必須集中本科室、部門的意見,一次性全部告知所需個性的事項和內容。如有必要,應採用書面形式列出答覆提綱告知辦事人;根據首問責任人提供的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主動約請當事人前來辦事。
第六條 凡符合財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財政機關作出的具有普通約束力的行政制度,以及本局的具體辦事程式、辦事方法、具體操作規程、文書格式範本、收費標準等內容,只要不屬於機密事項,在辦事人首次詢問時,本局工作人員必須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一次性告知。如有必要,應採用書面形式列出答覆提綱告知辦事人。
第七條 辦事人認為本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在投訴電話、投訴信箱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以行政過錯、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論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