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審計局

興安盟審計局是興安盟行政公署組成部門,是興安盟行政公署的審計機關。在興安盟行政公署的領導下,受自治區審計廳的審計業務領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負責對旗(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審計局
  • 地區:興安盟
  • 性質:地方機構
  • 權利:監督權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興安盟審計局於1984年8月成立。現在局機關內設8個審計業務科室,3個行政管理科室,2個事業單位,共有幹部職工41人,其中公務員25人,事業編制人員16人。研究生學歷1人,本科學歷21人,大專學歷18人,具有審計師等中級職稱19人,高級審計師1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審計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制訂興安盟地區財經審計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旗(縣、市)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
(二)向興安盟行政公署報告和興安盟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興安盟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興安盟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旗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興安盟所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5、興安盟各級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相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盟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興安盟行政公署提交興安盟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興安盟行政公署委託向興安盟人大工作委員會提出興安盟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興安盟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興安盟行政公署的規定,組織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興安盟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七)負責指導和監督興安盟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對興安盟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對內部審計機構的內部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與旗(縣、市)委、政府共同領導旗(縣、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旗(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承辦盟委、盟行署和自治區審計廳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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