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以及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制定相關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落實,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開發利用工作。建立和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調查統計制度,負責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並實施考核。統籌協調安排全縣城鄉各項建設,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計畫和年度規劃實施計畫。制定縣本級土地儲備和出讓計畫,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計畫和各類用地定額指標;負責組織土地出讓的前期策劃,制定規劃條件。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拔、出讓、轉讓、變更、收購、收回、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有關規劃的審批、審查報批、報備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指導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將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實到城市規劃的各個環節,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統籌全縣村莊規劃管理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業遺蹟保護等工作。貫徹執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以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縣級和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委託監督管理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專項。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利用。負責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疏乾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地質勘查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縣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規範和管理許可權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編制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負責組織指導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指導全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國家、省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五)按照中央、省要求,繼續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十六)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原則進行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所在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落實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提出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批建議,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生態保護紅線的政策、制度;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相關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縣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2.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應急指揮、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監測與值守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3.與縣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貫徹執行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縣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4.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高標準農田上圖以及農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認定及相應的指標使用調劑工作,不再承擔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田整治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
5.與縣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縣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森林、草地、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職能設定: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務、文稿、文電、公文、檔案、督查督辦、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和公務接待、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政務工作協調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分辦等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承辦縣自然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的有關管理事務;指導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組織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
職能設定:負責擬定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方案,起草全局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報告;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制的量化管理和考核工作;牽頭起組織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起草學習計畫並做好學習記錄。負責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黨員政治理論學習計畫並組織學習,指導局屬單位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黨支部工作,指導不動產登記中心黨支部、控違拆違辦公室黨支部開展支部活動、黨員活動。
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落實考勤紀律、工作紀律、幹部請銷假管理,幹部違紀和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工作;受理機關幹部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案件;負責紀檢監察信訪案件的處理、統計工作;負責精神文明、統一戰線、黨建紀檢宣傳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信訪股
職能設定:承擔局有關政策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中涉及自然資源部分的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審批視窗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各項工作。負責縣局許可權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集中辦理工作。組織接待民眾來訪及業務諮詢,組織辦理各類來信、來電及網上信訪。負責協調民眾信訪突發應急事項處理。負責組織自然資源聽證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所有者權益股(測繪辦)
職能設定: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制度、指標體系、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遙感監測數據的集中採購(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並提供信息共享。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做好農村村民集中建房土地屬性認定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水流、森林、草地、礦產、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縣政府向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起草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組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報批和測繪職業資格管理,監督管理測繪作業證件核發;負責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管理測量標誌移動和占用的審批工作,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依法承擔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負責本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審核,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全縣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更新,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運用,負責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服務;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組織並配合做好職責範圍內相關智慧城縣建設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職能設定:負責建立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一張藍圖”“多規合一”工作,研究提出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負責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區域發展、城鄉統籌的規劃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畫,負責組織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縣域空間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需上報審批的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的指導、審核、報批、報備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體系,負責組織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負責編制、審核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選址工作,做好農村村民集中建房建設用地選址工作。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系統、耕地指標使用及耕地指標調劑等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工作。負責土地開發復墾補充耕地項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上圖以及農田整治項目新增耕地認定及相應的指標使用調劑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扶貧工作。
(六)建築與市政交通規劃管理股
職能設定: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修改、維護和評估監管工作。負責牽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發展戰略、分區規劃、重大專項問題、公共政策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全縣鎮、鄉、村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做好農村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工作。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規划行業。
負責全縣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全縣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設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查中心城區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城市設計導則。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其他區域城市設計編制工作。組織推動和指導城市功能修補規劃工作。負責組織審查縣管範圍內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修編動態維護城市設計導則。負責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負責擬訂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對建設用地開發使用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作。負責統籌管理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及供地後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負責實施開展竣工土地覆核驗收及建設工程規劃條件的核實。
負責組織並指導全縣交通和縣政工程項目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交通、縣政、河道、綜合管廊、海綿城縣、公園綠地等專項規劃的空間落位工作和規劃條件提供。負責縣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城縣交通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審查中心城區內交通和縣政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中心城區城市交通的選線、選址等前期統籌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
(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
職能設定: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處置建設用地延遲開竣工、閒置土地;負責開展建設用地使用期滿收回工作。指導自然資源集約利用工作,組織全縣各區或各類建設用地及自然資源集約利用評價。負責報省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用地轉用報批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負責報省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出讓的供地計畫,負責縣政府主導重點項目的規劃策劃,組織編制、推動重點地塊、重點項目供地前方案策劃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監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
負責落實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落實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的監測評估。開展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八)礦業權管理辦公室
職能設定:負責組織編制或調整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實施;負責提出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和礦業產業發展方案,並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縣級許可權內和市級委託礦種礦業權的行政審批登記和權屬糾紛調處,並按礦業權管理政策監督管理縣域內礦業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組織實施礦業權出讓收益和占用費的徵收工作;負責採礦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簡稱“三合一”方案)的評審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縣級採礦權“三合一”方案的評審工作。
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調查、專項地質勘查,依法對全縣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疏乾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地質災害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災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編制本縣地質災害防災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防治信息化平台建設和運用。負責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並監督管理。牽頭負責自然資源安全生產工作;。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股
職能設定:負責組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編制並實施,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負責古生物等地質遺蹟保護監督和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利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並實施儲量動態管理;負責採礦權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並組織實施縣級採礦權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負責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修復工程並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推進全縣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牽頭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環境保護工作。
(十)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
編制土地收儲計畫,辦理土地收儲手續,代表縣政府持有收儲的存量國有土地、徵收的集體土地。負責組織收回、徵收、徵用土地、房屋、地上附著物等的徵收補償、土地前期開發管理工作。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等。指導監督縣土地徵收、徵用政策落實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的申報及管理使用。負責組織依法處置儲備土地資產。
(十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機構設定:主任由分管領導兼任,設副主任1名,級別為正股級。
職能設定: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和相關的政策、規範,對已竣工待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覆核和確認;牽頭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竣工規劃現場核實,並出具現場核實意見;對會議討論通過批覆項目及時辦結,並出具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或竣工規劃核實情況說明),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換髮正本。
(十二)執法監察大隊
機構設定:設副大隊長4名,級別為正股級。內設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共3箇中隊,每箇中隊設1名中隊長,級別為副股級。
職能設定: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內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工作,涉及自然資源執法的案件調查、信訪及矛盾糾紛調處。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和縣政工程項目的批後巡查與監管,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組織開展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初審鑑定;牽頭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內掃黑除惡工作。配合開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工作。
(十四)不動產登記中心
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按原有三定方案執行。人員級別參照執法監察大隊,即副主任為正股級,內設股室股長為副股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