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
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
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辦法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辦法草案,擬訂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辦法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調查處理國土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參與報省、市和縣政府審批的土地的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法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統一管理土地資產;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價格;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省、市和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依法徵收資產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承擔全縣測繪工作的依法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保護維護和指導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保管工作;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申請材料的初審;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市場。
(十一)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組織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加強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信息綜合、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保密、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工作;協調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承擔縣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編制人才規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縣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組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以及下屬單位審計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信訪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系統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接待涉及國土資源工作的來訪人員、接收來訪信件和督查、督辦工作。
根據局授權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初審、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初審、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初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審;負責在經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改建、擴建改變使用性質或用途及擴大範圍用地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興國縣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和臨時用地審批等許可(審批)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職責;負責本局其他審批事項的轉交審批或審批聯絡工作。
(三)規劃和耕地保護股
編制縣級國土利用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縣級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辦法措施。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審核工作;擬訂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承辦報國務院、省、市和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擬訂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負責全縣土地確權發證工作,指導並組織全縣土地證書檢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縣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助司法機關對有關土地資產的查封扣押,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指導鄉(鎮)地籍工作;承擔縣政府授權的土地登記工作。
(五)測繪管理股
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測繪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提出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建議;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報、資質升級、複審換證、年度註冊等材料的審核報批;負責本行政區域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保護維護和指導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保管工作;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報批工作;負責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申請材料的初審;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和完善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的收集、整理、匯總、上報;對測繪成果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市場;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來我縣測繪的事項。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五、其它事項
1、代管興國縣土地儲備中心。
2、原批准設立的下屬事業單位均保留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