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承輝(江西省興國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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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承輝,男,漢族,1970年3月生,江西省興國縣人,大學學歷,1992年10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興國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3年3月15日,興國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黃承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黃承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承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省興國縣
  • 出生日期:1970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法院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2年10月至1995年12月,興國縣蕉坑林場工區幹部、副主任;
1995年12月至2001年2月,興國縣蕉坑林場副場長;
2001年2月至2006年3月,興國縣均村鄉政府副鄉長;
2006年3月至2008年11月,興國縣江背鎮黨委組織委員;
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興國縣均村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13年12月至2017年7月,興國縣林業局局長;
2017年7月至2022年1月,興國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2年1月至今,興國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6月,黃承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贛州市紀委市監委指定,接受興國縣紀委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2月,經中共興國縣委批准,興國縣紀委縣監委對興國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承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承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無償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服務,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民眾紀律,對興國縣林業局超範圍向民眾攤派費用,加重民眾負擔的問題負直接責任;違反工作紀律,搞形式主義;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常參與麻將賭博活動,對興國縣林業局虛列項目套取資金支付違規開支的問題負直接責任;此外還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黃承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立場動搖,黨性原則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靠林吃林”,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肆攫取私利;道德敗壞,心理扭曲,生活腐化墮落。黃承輝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興國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興國縣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承輝開除黨籍處分;經贛州市自然資源局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承輝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法院審理

2023年2月24日,興國縣人民法院對興國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承輝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黃承輝在擔任興國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林業工程項目、設立定點疫木加工企業、調整林地規劃、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收受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465.5萬元。
庭審中,合議庭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承輝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依法有序開展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聽取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整個庭審過程嚴肅規範、節奏緊湊,法庭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本案庭審持續近3個小時,案件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3月15日,興國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興國縣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承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黃承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黃承輝退繳的贓款12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剩餘贓款335.8萬元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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