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國境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可申請認定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現狀:取消
項目背景,標準條件,

項目背景

序號文號涉及條款發布日期
1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015-02-09
2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12〕62號)
2015-02-09
3
《教育部關於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
2015-02-09
4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2015-02-09

標準條件

1、住所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法規等情況,熟悉自費留學政策;
3、工作人員人數不少於5名,其中應有外語、法律、財會專業的人員;
4、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應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在境內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5、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涉外監管網公布的學校)建立了穩定的合作交流關係,並已直接簽署有法律效力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定(中、外文本);
6、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7、存有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備用金,以在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損時能夠賠償;
8、有用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固定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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