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地點:自貢市
- 用途: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
- 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根據2: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根據3:《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防雷監測與預警,第三章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第四章 防雷檢測,第五章 防雷資質與資格,第六章 防雷產品管理,第七章 雷電災害調查與鑑定,第八章 罰 則,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技術研究。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技術研究。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各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市、縣防雷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級公安、消防、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消防、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套用防雷新技術和科研成果,提高我市防雷技術水平,大力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 防雷監測與預警
第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預測、預報水平和防雷減災的服務能力。
第七條 市、縣防雷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三章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和其他需要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施,應按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一、二、三類建(構)築物是指:
(一)一類建(構)築物包括:製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構)築物;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液化氣的液化氣站、加氣站;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的油庫、加油站等。
(二)二類建(構)築物包括: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火車站、汽車客運樞紐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城市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建築物;各級計算機中心、重點單位的計算機場所、通訊樞紐、電信系統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
(三)三類建築物包括: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省級檔案館;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一般性工業建築物;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其他需要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施範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或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所設計或施工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 對重要建(構)築物和高層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其設計的審核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氣象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凡規定須經防雷設計審核的工程必須經審核後才能交付施工。
重要建(構)築物和高層建築物是指:
(一)計算機中心(室、站)、金融、證券、保險、廣播電視、郵政電信等設有大量電子設施的建設項目;
(二)製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火工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油庫、氣站、加油站、氫氧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和石油化工建設項目;
(四)展覽館、圖書館、檔案館、大會堂、火車站、飛機場及需要特殊防雷的工程;
(五)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築物;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和其他構築物的防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委託的機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防雷裝置合格證書,並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凡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在用防雷裝置安全技術檢測的指導督查和管理。市、縣防雷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對在用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一)對一類建築物的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兩次的檢測制度;
(二)對二、三類建築(構)築物的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一次的檢測制度。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由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書。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責令使用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
檢測防雷裝置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確保檢測報告的真實、科學和公正。
防雷裝置檢測技術報告是雷電災害重點防護單位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檢查的依據之一,被檢單位應妥善保存。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工作的單位進行指導處理。
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查維護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居民住宅園(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應協助做好住宅園(區)防雷裝置的年檢工作。
第五章 防雷資質與資格
第十七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資格進行審驗和管理。凡專業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省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認證書,個人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禁止無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
第十八條 對專業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行資質與資格審驗管理。凡專業從事防雷工作設計、施工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個人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禁止無證或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第六章 防雷產品管理
第十九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式鑑定,具有防雷產品質量鑑定合格證書,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七章 雷電災害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鑑定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鑑定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報告災情,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雷電災情向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每年應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統計通報有關部門。
第八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專業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
(二)重要建(構)築物和高層建築物防雷專業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審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檢測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雷擊事故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依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氣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防雷減災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氣象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自貢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