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自貢市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
第一條 為確保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順利推進,提高行政效能,營造更加優良的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推進全市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市政府年度重大項目,政府和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投資所實施的企業新建和技術改造、房屋建築、城鄉道路、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規模以上建設項目以及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行政過錯,是指與實施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職責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建設項目進展緩慢、人為停工、工程質量不合格等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行政過錯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履行首問負責制,對項目業主諮詢問題不按要求登記、不解答、不給予具體指導說明的;
(二)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向項目業主說明理由、不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繫方式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造成業主多次往返送件、建設項目報批延時或開工進度滯後的;
(五)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相關項目申報事項的;
(六)對涉及多個部門許可的建設項目,本部門不及時主動協調,推諉扯皮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七)應參與項目聯合審批而藉故不參與或對決定的聯合審批意見頂著不辦的;
(八)人為設定障礙,故意刁難項目申請人,吃、拿、卡、要及要求項目申請人報銷費用的;
(九)強行或變相指定中介技術機構開展項目涉及的中介技術服務的;
(十)不及時將有關事項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回復申請人,給項目推進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制度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或承擔項目主體責任、主管責任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國家關於項目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黨委、政府關於項目建設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
(二)違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規定,拒不辦理建設工程法定手續的;
(三)在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拆遷、評估等工作中縱容、包庇、放任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報告,造成建設項目投資費用增加的;
(四)強行指定某中介機構開展服務的;
(五)對按規定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不實行公開招標的,或對按規定應實行比選的建設項目不實行比選的;
(六)對依法應當實行工程總發包的項目故意肢解發包的;
(七)對應當進入市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規模以上建設項目,擅自在場外組織交易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九)設計、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式報批的;
(十)不認真加強工程監管,致使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較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的;
(十一)由於主觀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工期拖延,不能完成預期任務要求的;
(十二)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過錯行為。
第八條 有關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支持、配合和協作項目推進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項目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影響工程建設順利推進的;
(二)不顧全大局,只顧本單位或小團體利益,對應支持、配合的建設項目不給予支持、配合的;
(三)對政府決策的項目工程計畫安排,不認真履行協作、協辦職責,行動遲緩,影響工程進展的;
(四)在項目實施推進過程中,不予配合,推諉扯皮,相互掣肘,導致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得不到解決的;
(五)服務質量差,效率低下,致使分項工作任務達不到項目整體要求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過錯行為。
第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五)扣發當年目標管理獎金;
(六)限期調離工作崗位;
(七)告誡、誡勉;
(八)責令辭職;
(九)辭退、解聘。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行政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實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認定、處理、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式,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貢市監察局、自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