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

為完善自貢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自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監督內容和許可權,第三章監督方式,第四章監督的處置,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自貢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自貢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管執法局執法監督科,各區執法分局和高新區執法大隊辦公室分別為市、區兩級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執法監督活動。
第三條執法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為準繩,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機構及其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對其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監督內容和許可權

第五條執法監督人員在監督中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違法違
紀行為的,應立案調查:
(一)有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行政應作為而不作為的;
(三)未按規定上繳罰款的;
(四)拖延、遲緩或未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而又不說明情況及時報告的。
第六條執法監督人員在監督中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違反執法規定和執法程式行為的,有權當場糾正、責令整改,並登記在案:
(一)有冷、硬、橫行為的;
(二)個人單獨執法的;
(三)不堅守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脫崗的;
(四)對民眾的舉報、投訴、求助推諉拖拉,不按規定處置的。
第七條執法監督人員在監督中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違反隊容風紀規定行為的,有權當場糾正,責令整改,並登記在案:
(一)不按規定著制式服裝的;
(二)著裝儀容不整,舉止不端,有損行政執法隊伍形象的;
(三)執法時吸菸、吃零食的;
(四)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的;
(五)其他違反隊容風紀規定的。
第八條執法監督人員在監督中發現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紀律責任:
(一)拒絕執法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銷毀證據的;
(三)包庇違法違紀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監督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督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和執法監督人員的;
(六)其他妨礙監督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三章監督方式

第九條執法監督機構根據監督內容,可以採取隨同監督、重點監督、專項監督等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十條執法監督機構在執行專項或重大監督任務時,須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一條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監督任務時不得少於兩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明查和暗訪兩種形式。執行明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相關監督證件;進行暗訪時,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監督工作需要,經批准,執法監督人員可以模擬設定情況,實地了解被監督對象工作的真實情況。監督任務結束後應及時撤銷所設情況。
第十三條在現場監督中,執法監督人員可以通過錄音、攝影和攝像等手段,獲取信息資料或證據。被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執法監督人員的要求,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如實回答提出的問題。執法監督人員有權對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進行查問或複製。
第十四條執法監督機構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填寫《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並及時將監督情況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上級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指令下級監督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派員進行監督。
下級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及時地完成交辦事項的監督,並將監督結果報告上級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組織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共同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對民眾、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控告,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如實登記,現場核實,按規定程式辦理。經執法監督機構核查證實反映問題不實的,應當在適當的場所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八條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組織行風評議活動,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意見。

第四章監督的處置

第十九條執法監督機構在現場監督中遇到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或失職的重大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第二十條執法監督人員在現場監督中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情暫扣執法證件,必要時可以將其帶離現場:
(一)正在發生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二)拒絕、阻礙執法監督人員執行現場監督工作任務的。
第二十一條對本辦法第五至第八條所列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經現場發現或調查屬實,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並結合其對錯誤的認識,分別按《自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給予當事人相應行政處理。
對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個人,取消年度各種評優評先資格。對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相關規定,扣減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條市城管執法局執法監督科發現下級監督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提出重新處理的建議;必要時,可以責令下級執法監督機構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執法監督機構作出的監督決定或提出的監督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執法監督機構反饋落實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執法監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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