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清算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當外資企業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資企業面臨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且無其他途徑可解決,可由一方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這一規定雖為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解決相關糾紛打開了法律層面上的解決通道,但其訴訟結果如被法院判決強制解散公司,並不必然導致公司進入強制清算程式,而是仍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只有逾期未成立清算組或成立後故意拖延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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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的特點及其程式:解散情形出現後,外資企業即可以進入自行清算程式,對其特點及具體程式歸納如下:
1、 公司權力機構作出解散決議;
2、 商務部門僅對解散進行審批,不介入清算過程;
3、 解散申請審批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
4、 清算報告經公司權力機構確認後報送審批機構,並繳銷批准證書;
5、 憑審批機構回執向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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