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致地位

自致地位亦稱“獲致地位”、“成就地位”。與“先賦地位”相對。個體在一定社會條件下憑藉後天的努力和競爭所獲取的社會地位。1936 年美國社會人類學家拉爾夫·林頓在《人的研究》中首創,稱“基於業績的地位”。後美國社會學家英克爾斯改現稱。

該地位的獲取離不開主客觀四個條件:(1) 個人的奮鬥與競爭,包括獲得與地位相符的教育水平、文化修養、技術能力、工作業績等;(2)社會的需要;(3)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4)社會以一定方式給予確認。傳統社會選拔人才偏重先賦條件,現代社會偏重個人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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