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是法定犯的對稱。指的是某些行為(如強姦、搶劫、流氓行為等)本身即具有當然反社會和反道義的性質,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也應被認定為犯罪。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分類。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分類。
張明楷《刑法學》(二)觀點認為對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基本上可以從與倫理道德的關係上進行區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強姦、殺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正因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認識(不藉助法律便可認識),法定犯的危害性則難以被一般人認識(通常需要藉助法律來認識);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小,而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雖然倫理道德規範的內容不斷變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相對性,但這樣區分對於解決法律認識錯誤等問題具有一定意義。
單位不能構成自然犯的犯罪主體,只能構成法定犯的犯罪主體。
此外,法定犯主要是違反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