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自然犯”的對稱,又稱“行政犯”。是指並非當然具有侵害社會秩序的性質,大都為適應形勢的需要,或者為貫徹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別規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並非當然具有反社會性與反道義性,只是由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構成犯罪,故又稱行政犯。法定犯與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屬犯罪,但二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自然犯的實質是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侵害了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法定犯的實質是因行政需要而設,沒有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但是這個界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質可能逐漸強化而轉變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於社會的變動,其反社會性和反道義性逐漸弱化,而轉變成法定犯。因此,有學者主張取消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定犯
- 所屬學科:法學
- 別名:行政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