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占有

自然占有是“法律上占有”的對稱。事實意義上的對物支配。羅馬法上稱之為有體素而無心素的占有或持有。大陸法民法理論認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僅為(法律上)占有的要素之一,單純的自然占有不具有法律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占有
  • 類型:法律術語
例如自然占有人可能並不具有占有人身份;占有權人依出租契約而失去對物的自然占有時,並不產生喪失占有的時效後果。為了彌補單純占有事實在法律意義上的欠缺,大陸法民法在有占有事實的情況下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實施有法律上的占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