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利息率

自然利息率是西方經濟學對利息率的一種解釋。首先提出這個概念的是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年)。他認為利息率有兩種,一是合法利率,一是自然利率。後者是指在貨幣平均分布的條件下,現在的貨幣缺乏情況所自然決定的利率。而且他認為自然利息率會由於兩方面的原因而提高: 一是貨幣太少,二是銀行家的壟斷。由於更多情況下是借款人多、放款人少,貨幣相對缺乏,利息率必然高。洛克反對用法律限制利率,主張利息率由現實條件自然決定。

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年) 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 中改變了他在《貨幣論》中關於自然利率是一時期中儲蓄量與投資量保持相等的利率,並是唯一利率的看法,認為中立利率為最適度利率,但中立利率與自然利率有密切關係。他對中立利率所下定義是: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在一組自然利息率中,可以找出一個與充分就業不矛盾的自然利息率,這自然利息率即為中立利率。由於自然利率是在儲蓄與投資得到均衡,物價穩定狀態下的利率,西方經濟學中也稱其為“均衡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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