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民間借貸利率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利率比較
(一)兩種利率的異同
我國現行利率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計畫利率(包括政策性
優惠利率和
浮動利率);另一種是市場自由利率。這兩種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個性。
1.從利息的本質概念上來說,兩種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屬性。首先,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表現是共同的。當貨幣所有者將貨幣資金提供到市場上,當作特殊商品來
讓渡,利率表現為這種商品的價格。民間借貸是貨幣所有者擁有的財富積累,當貨幣財富由儲藏手段轉變為提供到市場執行
借貸資本的職能時,只要是有息借貸,利率就反映了讓渡資本的價格關係。
其次,資金供求關係,決定著國家信貸利率狀況,也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狀況。這裡的資金供求關係對利率狀況的決定有幾層意思:一是市場資金需求狀況和國家產業經濟政策,決定了
銀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銀行資金供求狀況決定了信貸利率高低,也影響了
民間信貸的供求狀況和利率高低;
三是民間借貸利率是由市場需求和行業利潤所決定的。再次,兩種利息,均屬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
借貸資本對
產業資本或
商業資本利潤分割的關係。所不同的是,對利潤的分割程度不同。
2.兩種利率產生的目的不同。
從量上看,民間借貸利率普遍高於國家信貸利率的幾倍或幾十倍。從質上看,國家信貸利率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槓桿,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來決定,而取決於國家發展經濟的意願。由於民間借貸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難免出現剝削和榨取其他
資本剩餘價值和經營者的剩餘勞動的現象。兩種利率質量上的差別,主要是因為:
第一,制訂利率的依據不同。國家信貸利率是根據
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方針制定的,具有嚴格的計畫性;而民間借貸則是依據行業利潤的高低而制訂,具有隨意性和謀利要求突出的特點。
第二,執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間借貸較之國家信貸收息內容多,方式靈活。其次是國家信貸利率的執行是以政策和法令為依據的;而
民間借貸則完全憑藉款人的信譽,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由於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國家信貸利率作為調節國民經濟發展的槓桿,是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的,反映了一個時期
國家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其調節的目的是籌集融通資金,引導
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則主要以瓜分剩餘價值,謀取高額利潤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業的利潤狀況和市場資金供求的鬆緊度。
(二)兩種利率的比較
在產品經濟條件下,資金的分配渠道單一,資金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國家嚴格的計畫
配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觀念的確立,我國金融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民間借貸也迅速恢復和發展起來。作為一種傳統的經濟活動,民間借貸對新的經濟體制和運作機制,特別是對農村不同層次的經濟發展,具有很強的適應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個
國家銀行為主、合作金融為輔,民間借貸補充的新體制。民間借貸是國家、集體信用的有益補充,這一點,幾乎是沒有疑問的。利率是調節
資金市場的重要槓桿,要建立社會主義資金市場,發揮利率的調節作用,確有必要對當前兩種利率進行比較、分析、研究。
1.敏感度比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反映靈活與遲滯的程度。完善的
利率機制,具有靈敏跟蹤、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矛盾,適時調節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國現行信貸利率,受多年來“集中信用”觀念和資金
供給制的影響,強調國家對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儘管對
專業銀行給予了一定的
浮動利率權,但也沒有改變制訂和執行利率權力高度集中的狀況。浮動利率,可以說只是在抵銷專業銀行
吸收存款的一部分虧損起了作用,真正對調節資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國家信貸利率帶有深深的計畫經濟烙印,缺乏按市場要求調節利率的靈敏機制,扼殺了利率積極和主動調節資金供求作用。
2.刺激強度比較。利率的刺激強度是指利率對
企業經濟活動的影響力度。刺激強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占
企業利潤與成本變動的規模。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利潤在貸款人和借款者之間進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馬克思的
借貸資本理論,當利息達到利潤的最高界限,歸
職能資本家的部分就會等於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則不能等於零。但低利率會對調節資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個相對的界限。這說明,利率占利潤的比例對刺激資金供求強弱有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低利制度。信貸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銀行存款成本加費用率綜合起來的一個最低承受量,雖然從1979年到1990年,我國先後9次提高
存款利率,但均沒有將利率提高到一個與
企業利潤水平相對應的程度。1991年前後又兩次下調利率,使差距又進一步拉大。據有關資料表明:企業
利息支出約占企業成本的3—5%左右,難以影響企業的總成本出現較大變動。利息對企業利潤分割比重小,而
信貸資金在企業資本總額中又占50%-80%,對企業資金供求不能產生有力刺激。因此,企業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障礙。民間借貸利率的動力源,是資本所有者獲取
利息收入。因此,在資本貸放之前,首先要考慮的是借款者
經營利潤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據對江西農村民間借貸(私人部分)利率分析,當
借貸資本占經營總資本50%,分割利潤達30-50%;當借貸資本達到70%以上,分割利潤達50-80%,有的甚至超過了經營者的盈利極限。
儘管農村民間借貸利率達到這么高,但近幾年來,民間借貸卻以每年增長近20%的速度發展,與銀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損失率與呆滯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論是信用程度還是
資金周轉速度,都比銀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間借貸高強度的利潤分割,對刺激借貸者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使用效益,發揮了較大作用。實際情況表明,國家信貸利率在現行低利制度下,對借款者(企業和個人都是如此)利潤分割比重過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資金供求和資金資源在產業間的有效調節和配置難以實現。
3.彈性比較。提高利率彈性是近10多年來我國利率體制改革希望達到的目的。但由於受外部環境制約,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發揮。首先,由於
貸款利息的調高調低,都很難對企業負擔產生明顯效果;其次,企業要求減輕負擔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卻又在銀行不斷降低利率的過程中,日趨淡化利息觀念;再次,企業預算軟約束和資金需求管理與調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國信貸利率仍然處於低彈性區。在現行信貸
利率體系中,利率檔次數十個,
浮動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彈能力和迴旋餘地都很小,不能對資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調控作用。民間借貸,由於實力相對薄弱,不可能對整個
資金市場產生明顯效應,但有一點,利率差距較大,就借貸雙方而言具有較強的彈性。
民間法規
《契約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
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9月1日生效,該法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契約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
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
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約定利息
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
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其次,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
口頭協定中約定為有息借款,
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
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
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