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主體人在與外部事物互動作用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對自身行為觀念的認知、評價、體驗和調節的機能和屬性。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提出“認識你自己”就是對人類的“自我意識”的形象說明。作為古典哲學的一個重要範疇,康德把自我意識看作是人的基本特徵,並把它具體地規範為“經驗的自我意識”和“先驗的自我意識”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個別經驗主體自己意識到自己在思維、感知和想像;後者則是指邏輯地先於個體主體的任何確定的思維而存在的認識形式、能力或功能。它是將雜多的經驗材料構成普遍自然的科學知識的“純粹統覺的綜合統一”,是保證認識的客觀有效性的前提和條件。在費希特的哲學體系中,自我意識是一種無客體的主體,是獨立自存的,它不依賴於“事物”、“客體”,是“自我設定自我”。它是一切知識絕對在先的、無條件的根據,“是自我設定非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我主體意識
- 外文名:Self - subject consciousness
主體意識,公民主體意識,自我主體意識的養成,
主體意識
指主體的自我意識。它是人對於自身的主體地位、主體能力和主體價值的一種自覺意識,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觀能動性的重要根據。自主意識和自由意識是主體意識的重要內容。自主意識是指,人意識到自己是世界的主人,在同客觀世界的關係中,人居於主導和主動方面;同時,人意識到自己是自己命運的主人,有獨立自主的人格。自由意識是指主體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的就是要克服主客體的對立,實現主體的自由。主體意識是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
公民主體意識
它要求所有公民應當具有以下意識:
(1)主體意識,即明確認識到自己是一個公民,而不是一臣民;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體,而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自己是作為一個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政治權利主體加入到社會政治關係和政治程式中的。
(2)權利意識,即意識到自己有各種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僅利、社會權利,並能明確地懂得權利的正當性,可行性、界限,在法定範圍內主動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但不可無視社會所能提供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以及社會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張權利和濫用權利;同時,對一切合法權利給予同等重要。
(3)參與意識,即意識到公民的本質在於參與,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政治生活既是自己的權利,也是自己的義務。
(4)平等意識,即意識到自己與他人一樣,都是權利主體,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內)沒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權,更不應當利用自己的職位在社會資源的分配中謀取私利。
(5)寬容態度,即承認別人有權利作出與自己不同的選擇,發表不同的見解,對那些與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張,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給予必要的理解,以促成寬鬆、和諧、進步的社會環境和精神氛圍。
(6)法治觀念,即意識到法治優於人治,尊重和遵守經由合法程式制定的,旨在維護秩序、保障公正、促進效率,實現自由的法律規則,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式行使權利,抵制和監督一切違法行為。
(7)責任觀念,即意識到自己對他人、社會和國家負有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因此,一方面要承擔起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另一方面,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不逃避和推卸由於自己的過錯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8)理性精神,理性是針對非理性和超理性的。即公民在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夠從實際出發,不被個人情緒和偏見所左右
自我主體意識的養成
多思考,勤動腦,擁有獨立的人格。